食安应急预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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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应急预案

聂拉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施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县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三)事故性质特别严重,超过职能部门应急处理能力的; (四)事故危害范围跨镇(乡)行政辖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事故处理涉及县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六)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七)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工作。 (一)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 (二)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三)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死亡,避免事故扩大,力争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根据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第三章 指挥机构 第七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办公室下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应急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指示精神,统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镇(乡)、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检查督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落实整改措施; (三)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组织成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 (五)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负责向地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七)受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委托,向社会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    (八)完成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第九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牧局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牲畜屠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县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在流通领域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酒类产销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县粮食局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发生的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环境污染的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 第十九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组织协调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地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第五章 预测、预警 第二十二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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