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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学田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中国古代官学田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官学田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田土来源   学者漆侠先生认为,学田是两宋发展起来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态。笔者以为从所有制形态角度研究官学田权属是一件颇为困难之事。笔者赞同学者邓建鹏教授的观点,同样认为,以私有制与所有权这对命题定性古代中国土地权利的整体状态,可能会导致对历史上许多问题的解释前后矛盾。因此本文中并没有从公有、私有的角度确定学田的权属,而是运用古代典籍中原本对土地的权属分类,官、民之分作为确定学田权属的标准。   ( 一) 官学田的起源定型过程   一种说法以为,早在南唐时起就有了关于学田的相关记载,学田作为政府赡学的一种特殊方式始于南唐的“东佳书堂”,或称“陈氏书堂”。史料记载,南唐开宝二年( 969 年) “( 陈兖) 遂于居之左二十里曰东佳,因胜据奇,是卜是筑,为书楼堂庑数十间,聚书数千卷,田二十顷,以为游学之资。但是,如果我们细致地阅读这段历史记载就能推测出,此处的“田二十顷”为“游学之资”,应该是陈兖为其家族设立的学堂投资校舍、捐赠书籍、购买田产,而并非中央朝廷或地方官府出面拨款给官办学校。大名鼎鼎的南唐后主李煜曾“割善田数十顷,岁取其租廪给之”,说的是朝廷赐给学校田地后把每年的田租作为学校的经费使用,倒是有了官学田的意味。对学田概念的模糊,导致其性质不明,也导致其起源时间确定的不一致。   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官学田,作为一种稳定的教育经费制度的形成则始于宋代,并认为,宋代最早的官学田为兖州学田。《长编》记载,真宗乾兴元年( 1022 年) ,判国子监孙奭在兖州离任时上书说,兖州的学生不止数百人,虽然他常常用自己的俸禄补贴教育经费,但仍然入不敷出。恳请皇上能在他离任后任命他推荐的人选来此讲学并能给他们“特迁一官,令于兖州讲书,仍给田十顷,以为学粮”的支持,朝廷批准了他的请求。其后,兖州周边的州郡纷纷效仿,“诸旁郡多愿立学者,诏悉可之,稍增赐之田如兖州。” 在《宋会要辑稿》、《九朝编年备要》、《文献通考》、《宋史》等古代文献中对此事均有相关记载,表述方式虽不尽相同,但都表达了宋代官学田制度始于宋代真宗乾兴元年赐兖州学田的意思。之后宋朝中央多次赐田给府学、州学。仁宗朝学田规模为国子监最高赐田50 顷,府学10 顷,州学一般为5 顷,从《长编》有关记载看,宋仁宗一朝约30多个州学,得到了朝廷的赐田。仁宗天圣年间( 1023年- 1032 年) “给江宁府学田十顷,从张士逊之请也。”天圣七年( 1029 年) 对于新建的建康府学“朝廷给田十顷,赐书一监。”   明道、景祐年间,朝廷又多次下诏设立学校,州郡的学校都得到了朝廷赏赐的田地和书籍,就这样学校相继兴盛起来宋仁宗宝元、康定年间朝廷多次赐地方学田,最多的一次为赐吴兴州学50 顷,青州州学30 顷。中央的教育机构---国子监被赐学田始于康定元年( 1040 年) ,“赐国子监学田五十顷” ; 庆历初,朝廷赐中央太学学田,“拨田二百余顷,房缗六七千”,可供200 学员就学; 庆历三年( 1043 年) 十月,因太学规模的扩大,朝廷又赐学田,“诏以玉清贻应宫田二十二顷赐国子监”,第二年再次“以上清宫田园、邸店,赐国子监”。神宗朝,作为王安石变法的一部分,官学田规模与相关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宋神宗熙宁三年( 1070 年) ,下诏各郡建立学馆,设立专门学官并拨付田土。宋神宗熙宁四年( 1071 年) 下诏诸路的转运司,给地方官学田拨土地十顷以作学粮,其原有的学田不足该数量的,要补足; 超出部分自留于学校不变。这说明神宗朝相对仁宗朝赐学田的地域范围大大增加。宋之后,宋时形成的官学田制度为元明清各朝所承继。   二、官学田使用收益中的权责关系   宋代之后的大量官学田成为教育发展的基础,学田使用收益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自然成为朝廷非常重视的环节。从宋代开始伴随着官学田的大规模发展,宋元明清各个朝廷也在不断探索学田管理模式,以便高效地发挥官学田制度本身的作用和价值。在官学田的审批划拨、日常使用管理以及学田官员离任审计过程中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制。同时为了减轻学校的负担,官府对官学田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而且在官学田的使用收益过程中显现出相对稳定平等的租佃契约关系。   ( 一) 官学田的审批监管制度   宋元的官学田以政府所赐学田为主,当地方教育的发展需要经费支持时,地方政府首先要打报告上奏朝廷请赐学田,朝廷也会根据各地的具体社会经济文化等需要给以不同程度的支持。这里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学田的获得必须得到朝廷批准,因为这部分土地属于官田,朝廷对其拥有所有权。奏请得到朝廷批复后,则交付屯田司办理各种手续。宋之后的屯田司的主要职能是掌管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的政令以及这些田土的租入、耕作养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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