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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②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干涉(intervention)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 干涉与侵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国主权,可以说是最严重、最粗暴、最露骨的干涉;干涉则不限于使用武力,可以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方面的各种手段。 2.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2002年卷一多选第55题)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4、平等互利原则 (1)平等互利原则的涵义 所谓平等(equality),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寡、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因而都应该互相尊重,平等相处,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都不应该要求任何特权;所谓互利(mutual benefit),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或榨取他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国家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也只有实现互利,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 (2)有关国家平等的国际习惯 1.在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各参加国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各国所投的票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2、各国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他国签订条约,非经一国同意,不得对该国强加有约束力的规则。 3、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即“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4.在国际会议上,各国位次的排列按会议所用文字的本国国名的字母顺序。 5.各国在签约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本国文字与别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署双边条约时应遵守“轮换制” 5、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促进国家间的互相了解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的原则。 和平共处作为一种思想和政策,是在十月革命后首先由列宁提出来的。当时苏维埃国家处在资本主义的包围之中,列宁主张并争取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1954年中、缅、印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原则,其含义与列宁当时的思想不尽相同,它不仅指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也包括社会制度相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不应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在国际人格上有所区别,更不应因此而互相攻击、干涉和颠覆;2.各国应和平地相互来往,和平地处理和发展相互间的关系,以促进彼此的了解与合作;3.如遇争端应以和平方法解决,而不应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 四、民族自决原则 最早,是指被外国奴役和处在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并得以发展的权利。 第一次确认民族自决原则为普遍性国际法原则的国际法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对它的研究和探讨主要集中于: A自决权含义;B主体;C土著人\少数人的权利D中国香港\澳门 五、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有:1.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承担之义务;2.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各种义务;3.由这些国家参加的有效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所产生的各种义务。 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争议各方都负有用和平方法解决的义务,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在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上就已经提出,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对其作了补充。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含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进一步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废止战争做了确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得到《联合国宪章》的确认。为了使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真正得以实施,宪章第33条还规定一系列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体制。 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作了详细解释。其主要内容有: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协商办法或选择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 2.争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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