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校内刊物管理办法.doc.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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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校内刊物管理办法.doc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校内刊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校内刊物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内刊物,是指经批准成立的我校各级学生组织、社团及各二级单位创办的纸质、电子类杂志、报纸、简报、信息、资料等。 校内刊物只在校内交流。 第四条 校内刊物应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新闻宣传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法纪。 第五条 创办校内刊物必须向学校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才能编辑出版。未经批准登记的校内刊物一律予以取缔。 第六条 一个学生组织、一个二级单位,原则上只能创办一种校内刊物。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办理学校所有校内刊物登记、审批、年检、宏观指导和注销取缔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对以二级单位名义创办的校内刊物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团委是以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名义创办的校内学生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内学生刊物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指导工作。 第九条 根据校内刊物的类别和刊载内容,聘请有关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研究中心等为刊物的业务指导部门,对刊物的业务及技术等进行指导。 第十条 创办校内刊物的学生组织、社团以及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是刊物的办刊单位,负责该刊物的经费筹措、负责人聘任、日常管理和发行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刊物一般设主编一人,副主编一至二人,编辑若干人。原则上不设顾问、名誉主编等虚职。主编对刊物的政治方向和内容质量负全面责任,副主编协助主编工作。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需创办校内刊物的学生组织、社团及二级单位,均须到党委宣传部领取校内刊物申请登记表一式贰份,如实填写并由办刊单位签章。以学生组织、社团名义创办的,交团委审查,团委签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以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名义创办的,直接交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创办校内刊物,应载明如下事项: 1.刊物名称和创刊日期。 2.主管部门和指导部门。 3.办刊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4.刊物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 5.刊物宗旨。 6.刊物的发行交流范围。 7.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创办的校内刊物,由党委宣传部书面通告,并统一编发刊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创办的校内刊物出版后,应送一份至党委宣传部备案,凡学生组织、社团创办的校内刊物还应送一份至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团委应分别召集以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名义创办的校内刊物的负责人和以学生组织、社团名义创办的校内刊物的负责人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上年办刊经验,研究本年办刊工作。 第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内刊物进行年审,即每年1—3月对上年所有校内刊物进行核验。各办刊单位须持上年出版的全套校内刊物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核验,逾期不来办理核验手续的,视为停刊。经核验符合继续办刊要求的,由党委宣传部签章认可。 第十八条 对内容不健康,谬误较多的校内刊物,党委宣传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成效不大的,由党委宣传部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因故不再继续办刊的校内刊物,办刊单位须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刊载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内容及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校内刊物,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查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限期整顿、注销登记或取缔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校内刊物登记备案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刊物名称 创刊日期 主管单位 办刊单位 业务指导单位 刊物宗旨 发行对象 出版期数 经费来源 办刊地址 职务 姓名 单位 (学生需注明学院专业班级) 联系方式 主编 副主编 编辑 办刊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党委宣传部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校内刊物申请登记和备案之用,一式三份,审批单位各执一份。 2.2015年5月10日前完成现有校内刊物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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