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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方案公法救助契约书
附件六 公共就業方案公法救助契約書(參考範例)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為執行「公共就業方案」,進用 君(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契約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 二 條 (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監督指揮,擔任下列工作:
(一)
(二)
(三)
(四)其他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
第 三 條 (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監督指揮,於下列地點,擔任本契約所定之工作:
(一)
(二)
(三)
第 四 條 (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
乙方每月工作日數不得超過二十二日,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甲方於必要時,得調整每日工作時間至十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第 五 條 (工資)
乙方之工資為每日新台幣 元整。
第 六 條 (請假規定)
乙方除請公假、公傷病假、產假或陪產假,於契約期間內計給工資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資。
前項生產假及陪產假之日數,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
第 七 條 (請假程序)
乙方請假,應填具假單,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
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前項公傷病假逾三十日以上者,應每三十日重新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請假。
請產假或陪產假,應檢具醫事服務機構證明書。
第 八 條 (甲方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經預告乙方終止本契約之事由:
一、甲方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二、工作計畫變更,有減少進用人員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三、乙方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前項之終止應於十日前預告之。
第 九 條 (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一、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公共就業方案人力供給規定辦理推介作業時,填寫或提供不實資料或文件。
二、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三、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甲方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甲方受有損害。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七、契約期間內,不給付工資之請假合計超過三十日。
八、其他違反法令、契約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
第 十 條 (乙方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離職手續)
乙方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甲方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甲方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訂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 對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不依契約給付報報酬。
四、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節重大。
第十二條 (用人機關(團體)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契約屆滿前,乙方在產假或公傷病假期間,甲方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三條 (工作調整)
甲方得因業務需要,調整乙方之工作。
第十四條 (保險)
甲方應為乙方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甲方未能依前項約定為乙方參加保險時,應為其投保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意外險。
第十五條 (乙方)
乙方於契約期間執行本契約之公共服務工作而致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之職閱災害時,甲方之補償如下。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其他保險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政府支付費用補償者,甲方得予抵充之:
乙方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甲方應發給工資予以補償,其期限最長至契約屆滿為止。
乙方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查其身體遺存殘廢者,用人單位應按其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乙方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甲方除給予五個月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第十六條 (不得請求資遣費)
乙方不得因契約終止或屆滿,對甲方請求資遣費。
第十六條 (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契約未盡事宜,應依公共就業方案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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