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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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指挥部及职责      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和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省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省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省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指导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省民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调查。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省交通厅: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省农委: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省林业厅:负责森林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省服务业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省外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务,必要时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辽宁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等方面工作。      省台办:负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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