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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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

港口镇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 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根据《中山市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方案》为全面掌握我镇海(河)砂流通环节管理、全面摸清海(河) 砂来源和海砂流入建筑市场等有关情况,组织开展全镇范围内海(河)砂流向排查联合执法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综合整治、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对全镇沿河的海砂、海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涉及海砂加工和海(河)砂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登记,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和抽查,全面模清海砂、河砂来源和流入建筑市场状况。通过专项排查整治,加强有关监管部门间监管业务衔接和工作协调,强化监管,堵住漏洞,切实建立海砂、河砂销售、使用全链条跨部门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实现建筑用砂规范、有序监管。 二、组织领导 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农村、渔政、水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镇渔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水利、国土、住建、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协调一致、联合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渔政中队,由梁锡洪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协调、落实等。 三、任务分工 海上联合执法由镇渔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公安、国土、水利、交通部门积极参加联合行动,陆上联合执法由镇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镇渔政、公安、工商、水利、交通等部门积极参加联合行动。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渔政部门负责汇总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情况,汇总整理沿河的海砂、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经营单位和个人清单,并向参加行动各部门及时通报,负责调查来源不清的海砂源头,依法查处海砂开采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整理提供河道及提防管理范围内河砂堆场经营单位和个人清单,负责调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堆场河砂的合法来源,依法查处违法开采、运输河砂等违法行为 。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用砂情况进行抽样检测,依法查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负责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海砂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经营范围含“海砂”“河砂”“混凝土搅拌”等字样的经营单位清单,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海砂、河砂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沿河岸线以上的海砂堆场、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情况清单,负责落实对涉嫌犯罪开采海砂、河砂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渔政、水利部门对来源不清的海砂、河砂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联合执法行动实施,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进行处理,对开采使用海(河)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 五、实施步骤 (一)落实全面排查。对照工商、水利、住建、国土等部门提供的海砂、河砂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汇总清单,对本镇海砂、河砂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通过排查登记,全面掌握本镇海砂、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混凝土搅拌站的数量、分布及相关管理部门情况(排查登记表见附表1 )。 (二)组织企业自查。采取送达通知方式,要求所有沿河砂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近一年来经营海砂、河砂的砂量、来源和流向,经营建筑用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情况以及有关内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和表格要限期提交镇渔政部门(自查报告格式和表格样式见附表2、3) (三)做好抽查核实。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参加行动各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具体落实,以不低于5%的比例对我镇落实自查的有关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核实,特别是对沿河砂堆放场、海砂淡化场等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发现的问题依法要求进行整改。 (四)严查违法违规。在排查、自查、抽查中,对无照经营销售海砂、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河砂经营中查清违法开采、运输等行为由水利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查清违法开采海砂行为由渔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查获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海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房屋市政工程负责单位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发现海砂、河砂来源不清的,在检测确认属于海砂或者河砂的基础上,分别由渔政、水利部门进行调查。经国土部门进行价值鉴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无照经营、无土地使用手续、无法提供来源证明的海砂、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取缔。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违法开采、销售、使用海石少行为,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六、行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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