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关于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目前面临问题和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建议报告.docVIP

[2017年整理]关于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目前面临问题和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建议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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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关于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目前面临问题和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建议报告

关于全国高协组织目前面临问题和请求   关于全国高协组织目前面临问题和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建议报告   ------:   全国高协组织是原国家多部委科技管理部门在1996年牵头共同发起全国性的高技术产业化协作联合体,是1994年国务院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协调小组基于原国家科委多年的调查研究,提出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报告中明确结论:“中试成为促进高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措施”,而建立的“中试和产业化配套”服务工作体系和发展机制。十二年来,在不断探索、创新的情况下,组织建设和规模都有了很大发展,不仅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科技转化和产业化社会服务体系”,而且组织协调了数百个单位,成功地推动和实施了千余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作。   存在问题   因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根据《宪法》、《民法》、《合同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设置的全国性缔约协作科研组织。科研组织与社会组织(依据1998年的社团管理条例)法源基础和涉及理论范式、范围和范畴不一样,在设立、管理、规范和监管上不同,与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条例有关(政府介入、权利约定、组织规模和管理体系)严重冲突,同时全国高协组织做为国家战略推动和国家意志探索性设立,事涉中央事权。   同时也科技部门牵头立法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举国体制,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行先行先试,通过行政发文形式确认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合法地位(行政公文载明四点,一、是多部委联合体,二、是受委托代管理(根据宪法委托人只能是国务院),三、有职能和任务,四、需要开展社会化活动),后又通过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港澳办(职能是协助总理工作,涉外工作的审查是非常审慎)进行行政再确认,这是一种能动立法、能动司法和能动行政的技巧,也是为何全国高协组织“下延机构”能通过司法认定获得民事主体地位的关键。而目前民政部门没有管理全国高协组织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在没有国务院的特别授权和国家法律没有明确之前,全国高协组织“下延机构”不宜在民政部门做登记备案,涉嫌不合宪、不合法和不合规。   有关于此前有人认为全国高协在2002年已经解散,而其他人员冒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常识及国际惯例,就能轻易判断,一个组织体的组建、分立、合并、重组、解体、解散、中止是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   从组建程序设置上就可以推断其他的分立、合并、重组、解体、解散、中止等规范和程序。一般情况下均需要清算程序,只有在所有成员全部退出的情况下才可以自行中止。   我们注意到,就目前为止没有一个部委声明退出;没有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全国高协整顿声明;没有国务院办公厅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通知;没有国家编制部门授权国家社团管理部门的取缔令(单独的社团管理部门的取缔令无效);有人提出人员变动流失事实上消亡,这是某些不熟悉法律和现代管理机制人士的一种主观猜测,众所周之人格主体权分管理权、名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处置权为最严格之权利,授权人员包括概括性授权一般只能代表管理权、名誉权、收益权,不能代表处置权(除特别授权外),人员变动流失只表示有关人员暂时不管理,不代表、不获取收益,并不代表机构退出(特别声明除外)。   李恒光(行政相对人)先生依据第三次核心成员工作会议决议和秘书长的委托开展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国家部委均声明退出,也还有三千多协作成员单位没有退出,可以进行分立、合并、重组等。   全国高协组织在成立初期,国家高技术(863)中心(更早是原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和思可达公司是共同做为依托单位存在,由于事业单位不能进行公司化经营,特配套成立业务执行机构思可达公司。当时是以中试配套网的名义,网这种单位在我国教科文卫领域非常多,如某某协作网,某某情报网,某某技术网,一般是依托在某个事业单位上的虚体机构,但有自己的品牌、遗留资产、知识产权等人格权利和受托资产。因为依托单位可以更换,但网不会变化,许多网依托单位是一届一换,有些则是长期固定。重要的是中试配套网有一个更名程序,事后又得到核心成员确认,包括当时的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承认。   有人理解国家高技术(863)中心在1999年中的调整是一个分立或解体信号,事实上是当时国家的提出“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及“国退民进,拓展民营民办领域 ”和“推进社会事业向民营化、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的一种选择。国家高技术(863)中心做为事业单位,特别是承担国家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共通性、风险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便市场化和市场运做,适时调整是正常和应该的,同时从2000年起开始的事业单位与政府脱钩并转制也是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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