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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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验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以下简称“预评估”)是指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完成预审核阶段工作后,对其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提出的准确性和适宜性进行判定,为下阶段的工作给出指导性意见。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1.3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下简称“双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以及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等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1.4 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2. 预评估 2.1 申请预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2.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准备和预审核工作,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 2.1.2 已经确定审核重点,设定了清洁生产目标,提出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2.1.3 企业内部实施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并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3人或以上通过考核; 2.1.4 清洁生产预审核过程有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 2.2 预评估工作流程 2.2.1 审核咨询机构或企业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申请,评估验收机构可选派有关专家参加预评估会议; 2.2.2 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组织召开现场预评估会议,会议应由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环保专家、行业专家或能源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参加; 2.2.3 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进行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咨询机构及企业进行讨论。 2.2.4 形成预评估意见(格式见附件1)。 2.3 预评估技术要点 2.3.1 预评估报告应包括审核准备和预审核章节。 2.3.2 预评估档案资料要求: 2.3.2.1 审核准备阶段资料完备,资料包括:清洁生产激励管理制度;全员宣传教育培训资料,认知教育达到90 %以上;3人或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考核资料;邀请了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审核过程的证明资料; 2.3.2.2 预审核阶段资料完备,资料包括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企业历年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竣工验收资料;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近三年环境监测报告、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危废处置合同、转移五联单及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等);资源能源计量记录(台帐)完整;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2.3.3 预评估现场考察技术要点 2.3.3.1 预评估会议应有企业高层领导和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成员参加; 2.3.3.2 企业生产现场、辅助区域、环保处理设施、危废存放等现场查看,对比预评估报告,判断其相符性; 2.3.3.3 现场确认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计量记录、环保设施记录和危废处置记录等; 2.3.3.4 现场查看跑冒滴漏情况。 2.3.4 专家质询和讨论 2.3.4.1 对清洁生产预评估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行性、生产现场跑冒滴漏等问题进行质询; 2.3.4.2 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进行质询; 2.3.4.3 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与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进行讨论。 2.4 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结论 专家组、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经过讨论,形成预评估会议纪要,对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的确定情况、现场整改要求、提出的建议、报告需完善内容等予以描述;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3. 评估 3.1 申请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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