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圣雷莫海战法手册)(1994年6月)
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 (圣雷莫海战法手册) (1994年6月) 组织制订:国际人道法学会 通过日期:1994年7月,意大利里窝那 原本文种:英文 参加国:24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法规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海上武装冲突各方从动用武力之时起就受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章的约束。 第二条 凡本文件或其他国际协定未及之处,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惯例、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等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第二节 武装冲突与自卫法 第三条 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个人或集体自卫权须遵从宪章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这些条件和限制源于一般国际法,其中特别包括必要性和相称性两项原则。 第四条 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同样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它要求一国在实施敌对行动时不得超出击退武装来犯和恢复自身安全所需要的、不是武装冲突法所禁止的武力程度及种类。 第五条 衡量一国对敌方军事行动是否合法要视敌人发动武装进攻的强度、规模,以及构成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第六条 本文件制定的规则和国际人道法的其他任何规则都应公平地适用于冲突各方,这些规则公平地适用于冲突各方并不影响其中任何一方因挑起武装冲突所应负的国际责任。 第三节 安理会采取行动的武装冲突 第七条 尽管本文件或中立法中已有某些规定,但是当安理会按《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授权,确认武装冲突中的一方或多方对违反国际法而诉诸武力的行为负责时,各中立国都: 一、不得对该国提供人道援助之外的援助; 二、应向遭受该国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径之害的任何国家提供援助。 第八条 当安理会在国际武装冲突过程中采取预防措施或强制行动,或按《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经济制裁时,各联合国成员不得依照中立法为自己与宪章或安理会决议规定的义务不相符的行为辩护。 第九条 根据第七条规定,当安理会做出决议使用武力或授权某一特定国家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时,本文件制定的规则及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中的任何其他规则,都应适用于可能发生的任何此类冲突中的所有参战各方。 第四节 海战区域 第十条 按照本文件或其他文件中包括的其他可适用的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则,海军兵力的敌对行动需在下述区域或其上空进行: 一、各交战国的领海、内水、陆地领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群岛水域; 二、公海; 三、按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各中立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十一条 吁请冲突各方同意不在下述海域内遂行敌对行动: 一、稀有或脆弱的海洋生物所在地; 二、濒临灭绝类资源的产地,有遭到威胁或危险的物种,或其他形态的海洋生物。 第十二条 在中立国享有主权、管辖权或一般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区域内遂行作战时,交战国需对那些国家的合法权利和责任给予应有的尊重。 第五节定义 第十三条 为本文件使用的术语: 一、“国际人道法’’是指通过条约或惯例等方法制定的国际规则,其内容是限制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或保护不参与冲突的国家或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冲突影响的人员和物体; 二、“攻击”是一种暴力行为。 三、“附带伤亡”或“附带破坏”,是指平民居民或其他受保护人员遭受的伤亡,以及自然环境或非军事目标遭受的损害与破坏; 四、“中立国”是指任何一个不参与冲突的国家; 五、“医院船、海岸救生艇和其他医务运输船”,是指根据《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规定享受保护的船只; 六、“医务飞机”是指根据《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享受保护的飞机; 七、“军舰”是隶属于一国武装部队所有,具有辨识该种军舰特性和国籍的外部标志,由受该国政府正式任命、其姓名列入相应的现役人员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并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管辖的舰只和船舶; 八、“辅助舰船”是指由一国武装部队拥有或控制、暂时用来为政府进行非商业性服务的非军舰类船只; 九、“商船”是指既非军舰或辅助舰船,又非海关船或警务船之类的政府船只,而是专门从事商业或私营服务的船只; 十、“军用飞机”是指由一国武装部队操纵、带有该国军事标志、受武装部队成员指挥,并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管辖的机组乘员的飞机; 十—、 “辅助飞机”是指由一国武装部队所有和控制的暂时用来为政府进行非商业性服务的非军用飞机; 十二、“民用飞机”是指既非军用飞机和辅助飞机,又非海关飞机或警备飞机之类的政府飞机,而是专门从事商业或私营服务的飞机; 十三、 “民航客机”是指带有明显标志的专门沿空中交通勤务航线定期或不定期运送平民乘客的民用飞机。 第二章 作战区域 第一节 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 第十四条 中立国水域由其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组成。中立国空域由各中立国水域上空和陆地领地上空的空域组成。 第十五条 禁止交战国军队在中立国水域(包括那些由国际海峡和有权行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