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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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广告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我省广告监管工作,明确省工商局与市、县(区、市)工商局在广告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管理缺位、错位、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省内各级工商局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工商局负责对省级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六)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十一)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 (二)广告监测。全省十个设区市(不包括石家庄市)工商局建立广告监测工作站,组成以省局广告监测中心为核心的全省广告监测网络。各市工商局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在省局广告监测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广告监测工作。 (三)实地检查。 (四)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的基本程序: 1.通知媒体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3.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4.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各市、县(市、区)局对于省局转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省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 (三)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广告监管平台专管员”,每天登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管平台”,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罚款、停止广告发布业务直至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3.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向社会公示; 4.充分发挥省际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职能,增强监管合力,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实施专项整治; 5.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直销监督管理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允许在我省辖区内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对直销员违规计酬等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各市工商局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或由省工商局协调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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