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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_强化讲义第三章_营业税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2年本章的考试分值均为17分,均涉及不定项选择题。本章是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接触的第一个税法章节,其掌握程度直接决定了考生继续复习的信心,幸好本章的知识点难度不算太大,只是比较细碎,只要归纳、总结的功夫下足,完全可以较好的掌握。
2012年本章教材根据新颁布的政策对下列规定进行了调整:(1)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2)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什么人应当交?
什么行为应当交?
营业税 交多少?
有没有优惠?
怎么交?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特殊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释】关键看承包人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就以谁为纳税人。
2.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解释】即使是非居民,但是只要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也可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3.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
增值税
营业税
4.“有偿”
(1)“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者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释】如果是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则要注意相应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A.离婚财产分割;B.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C.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D.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解释】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自用的,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有( )。(2010年)
A.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单位
B.单位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个人
C.单位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
D.单位自建房屋销售的自建行为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B: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2)选项C: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3)选项D: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
1.区分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针对同一对象,同时发生)
(2)兼营行为
①兼营非应税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简单说,就是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业务)
②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③兼营减免税项目。
【案例1】生产厂家针对同一客户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卡拉OK厅在提供卡拉OK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鲜花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案例2】宾馆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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