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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契约

採購契約 報告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技士 陳世超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結構技師高考及格 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延遲 履約標的 權利及責任 保險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爭議處理 附則 壹、總則 訂定依據及目的(§1)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 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 契約得載明之事項(§2) 應納入採購契約之事項 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契約文件之文字應以中文書寫。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及履約處所、機關收受採購標的之時間。 應訂明採購標的之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包括重點項目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應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應納入採購契約之事項 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契約價金以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時,應訂明各項費用之紀錄、憑證及機關之查核權、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應納入採購契約之事項 履約爭議解決途徑,如申請申訴會調解、仲裁、民事訴訟及其他合意處理方式。 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發生履約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 準據法及第一審管轄法院。 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或代金之繳納。 契約文件(§3) 契約本文 招標文件 決標文件 契約附件 履約文件、資料或實物 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4) 契約文件不一致之處理原則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4) 契約文件不一致之處理原則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契約文字(§5) 契約文字使用原則 例外情形 度量衡單位(§6) 度量衡單位使用原則 公制單位 契約簽署(§7) 簽約日期 簽署人 契約生效日 本會88年5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函 主旨: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88年4月28日(88)校總字第881988號函。 二、契約生效日期之認定,宜視個案性質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一)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契約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契約經當事人雙方完成簽署之日為生效日。至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指當事人雙方共同完成簽署之日;雙方非同一日簽署者,以在後者為準。 (二)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貳、履約管理 分包廠商(§8) 細則第36條 細則第87條 細則第89條 採購法第101條 採購法第103條 本會90年12月28日(90)工程企字函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關於旨揭主要部分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87條已有規定,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71點並將之列為填寫項目之一。惟部分機關未予參考,致常發生機關與廠商間關於違法轉包或合法分包之爭議,爰建請採購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依上開細則第87條規定妥為處理,以杜爭議,並避免廠商濫為分包。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974號判例:「承攬除當事人間有特約外,非必須承攬人自服其勞務,其使用他人,完成工作,亦無不可」。 許可文件之取得(§9) 政府規定之許可證 外國政府核發 履約之協調配合(§10) 廠商協調配合之責任 界面管理 關聯性廠商遲延 財物保全責任(§11) 廠商財物保管責任 利益及危險何時移轉 廠商工安責任(§12) 防範於未然 搶救及危機處理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 廠商保管責任(§13) 廠商場所保管 利益及危險何時移轉 不適任人員之撤換(§14) 廠商應保證履約人員適任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辦法第10條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辦法第10條 施工管理(§15) 廠商施工注意事項 廠商損害施工他人權益之處理 採購標的送達地點及時間(§16) 履約處所之意義 包裝方式(§17) 標的特性 儲存內容 標示內容 限期改善(§18) 契約訂明期限 契約未訂明期限 廠商是否須有過失 相互通知之方式(§19) 通知方式之種類 口頭通知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判決:「按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有關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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