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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
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场准入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科〔2011〕257号)(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10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以下简称“关键技术产品”)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筑制冷、制热、供电、提供生活热水的产品,主要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地源热泵系统等。
第四条 申请在我市备案的关键技术产品,必须已被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在《目录》的有效期内。
第五条 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新墙办”)负责长沙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备案申请程序
1、关键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愿向市节能新墙办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
2、市节能新墙办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规模、质量管理、技术实力、工程实例、售后服务以及外地生产企业在我市的代理经销商进行实地考察,并视情况对关键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检(抽检不收取任何费用)等。
3、经审查合格的关键技术产品将准予备案,核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并在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网()进行公布。
第七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备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关键技术产品应换发新《备案证明》,且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
第八条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产品备案管理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从已备案的关键技术产品中选择有关产品,且须在产品进入工地前向市节能新墙办提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进入工地登记表》。《备案证明》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进入工地登记表》将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贴资金拨付和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必备资料之一。
2、 市节能新墙办对已备案的关键技术产品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换证的依据。
3、 关键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关键技术产品生产地点、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节能新墙办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备案,并予以公布:
(1)因关键技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达不到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或关键技术产品生产地点、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3)《备案证明》到期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备案失效的;
(4)经查实,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涂改、倒卖、租借、转让《备案证明》的。
第十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关键技术产品备案申请书
产 品 名 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单 位(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时 间 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说明: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下列资料(按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光盘):
1、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备案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3、企业概况(非湖南省企业应同时提供其代理商及服务机构的概况)、针对《目录管理办法》中的相应基本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负责系统维护及专职售后服务的常驻人员配备情况及联系方式、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纳税及社保证明;
4、产品简介、生产及检测设备清单、产品执行标准清单等;
5、质量管理手册及体系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强制性认证证书;
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包括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
7、产品技术鉴定(评估)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8、产品技术说明书;
9、售后服务承诺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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