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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

滁州学院 1.国家助学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皖教秘〔2010〕436号):“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 3.《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院学〔2012〕39号)第三十六条:“按时足额规范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下达资金次数逐次发放。国家助学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采取银行卡形式逐月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助学金。” 4.《滁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5〕14号)第十一条:“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批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承办机构 滁州学院学生处、财务处 三、服务对象 滁州学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困难认定并纳入贫困生数据库者,且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过自身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的物质享受。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院(部)、学生处提供按程序审批后的学生名单,受助学生银行卡账号。 六、服务流程 1.助学金(批量)发放:院(部)、学生处提供核定名单(附电子文本,并签字)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办人报销→学生处负责人报批→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人核办、签字→财务处2号窗口办理→转入学生银行卡。 2.助学金重新发放:财务处提交银行发放未成功学生名单→学生向学生处提交《滁州学院受助学生银行卡变更登记表》→经办人填写报销材料→学生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将材料送交财务处2号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发至学生银行卡中。 七、办理时限 定期办理。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学院学生处、财务处 电话:0550-3513319,0550-3510507,也可至大学生事务中心学生处窗口咨询。 网址:// 2.国家奖学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滁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5〕14号)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厅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奖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承办机构 滁州学院学生处、财务处 三、服务对象 滁州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习成绩和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院(部)、学生处提供按程序审批后的学生名单、银行卡账号和金额。 六、服务流程 1.国家奖学金(批量)发放:院(部)提供核定名单卡号(纸质汇总表盖章附电子文本,学生卡号核对确认签字表原件院部保管)→学生处审核并汇总名单卡号→经办人报销→学生处负责人报批→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人核办、签字→财务处2号窗口办理→转入学生银行卡。 2.国家奖学金重新发放:财务处反馈银行发放未成功学生名单→学生处向相关院(部)反馈,并请学生提交《滁州学院受助学生银行卡变更登记表》→经办人填写报销材料→学生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将材料送交财务处2号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发至学生银行卡中。 七、办理时限 定期办理。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学院学生处、财务处 电话:0550-3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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