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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doc
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 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引导我市制造业企业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发展模式转变,市政府设立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推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台(套)技术设备,是指我市制造业企业在国内(外)首家自主研发生产,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经用户初次使用,并带动本行业领域创新发展的成套装备、单台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主要有以下2种类型: (一) 装备生产企业生产的标准化设备,在示范应用后,可形成批量生产的成套装备、单台设备; (二) 装备生产企业生产的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需通过单项工程批量示范或需要大规模示范应用的。 第二章 支持领域 第三条 推广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 《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首台(套)重大科技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中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 (二)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包括的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成形加工装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关键基础件、智能控制系统及精密测量仪器等19个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 (三) 《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发展的以及具有大连市产业特点的制造业领域。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首台(套)项目包括首台(套)技术设备生产资助项目和首台(套)产品使用风险补贴项目。推广资金用于支持首台(套)项目产前引导、产中扶持、产后鼓励、创新发展。 (一) 首台(套)技术设备生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生产资助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需要,或以解决这些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设备和关键制造能力为目标,自主研发生产并实现首次应用的项目。 (二) 首台(套)产品使用风险补贴项目(以下简称风险补贴项目),是指经认定为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生产资助的项目,被本市用户单位首次订购并使用,推广资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设备购买企业与设备生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除外)。 第五条 对列入生产资助计划的项目,给予推广资金生产资助。属第二条第(一)类的项目,资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产品订货合同的20%。对单价在10亿元(含)以上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余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第二条第(二)类的项目,可测算单项工程使用量的,按单项工程使用量进行认定。无法测算单项工程使用量的,认定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认定金额的2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按项目生产进度及合同完成情况分期预拨资金,预拨总额不超过资助金额的8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20%。合同交货期在资金计划下达一年内的,合同完成后,一次性预拨资金;对单台(套)设备合同价格在1亿元以上,且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可拨付全部预拨资金。 第六条 对列入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给予推广资金风险补贴。申请风险补贴须是本市用户单位首次订购或使用已列入生产资助计划的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产品订货合同及发票认定金额的1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订货合同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补助金额的8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20%。 第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对承担国家项目须由市级配套的,在推广资金中优先安排。 第八条 推广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研发设备、原材料采购,实验、测试等开支。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首台(套)项目的组织、评审、认定;发布年度首台(套)项目的通告或通知,确立支持的重点领域、实施目标、认定程序;制定推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检查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推广资金的年度预算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推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制定项目资金计划,按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项目通告或通知,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初审、申报工作;汇总上报本地区项目的实施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推荐上报。 第五章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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