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出差旅费审核作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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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出差旅费审核作业.doc

3-8 國內、外出差旅費審核作業 承辦單位:會計室 承辦人員:相關承辦人員 聯絡電話:2211 2286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 法令依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96年1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修正)(詳附件一、附表一)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93年10月5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99號函修正)(詳附件二、附表二) 三、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90年8年28日台90忠 授字第06851號函訂定)(詳附件三) 國立陽明大學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含港澳)地區案件處理要點(95 年5月26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95年8月2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50112379號函備查)(詳附件四)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93年10月5日行政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99號函修正)(詳附件五) 注意事項: 一、國內出差部分 (一)國內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職級 每日住宿費 每日膳雜費 交通費 特任級人員 2,0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650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以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簡任級(第十至 十四職等) (九職等年功俸者按簡任級報支) 1,600 550 薦任級以下(九 職等以下包括 雇員) 1,400 500 技工、司機、 工友 1,200 450 (二)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摘錄要點三) (三)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報核。(摘錄要點四) (四)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摘錄要點五) (五)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 者,得報住宿費,若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摘錄要點九) (六)如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摘錄要點十二) (七)員工社團活動,參加校外各項競賽差旅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八)業務短程出差(大台北地區)支給標準:       1.大台北地區按標準200元支給。       2.出差地距機關所在地30公里以上者,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標 準支給。    (九)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支給差旅費比照現職技工、工友標 準。 (十)參加訓練或講習相關規定(90.08.28台90忠授字第06851號) 1.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 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關間之往返交通 費,訓練機關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 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 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2.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關 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 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3.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 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 前述原則辦理。 (十一)其餘未盡事宜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 二、國外出差部分 以校務基金預算內經費派員出國案件,其計畫需報經行政院核定,並列入 年度預算後執行;若以計畫案經費支用之出國案件,應依各計畫核定出國 旅費預算執行;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出國案件,應經本校審核小組審議, 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一)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摘錄要點三) (二)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依下列規定辦理: 飛機及船舶: 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派)人員,得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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