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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消费损害赔偿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谈对食品消费损害赔偿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食品消费纠纷中消费者获十倍赔偿的案例不断见诸于报端。结合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笔者就《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赔偿问题也谈点看法。 一、《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损害赔偿原则之比较。 (一)《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而言,《消法》是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专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只有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适用,换句话说,目前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以外,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十倍赔偿原则只适用于食品消费,双倍赔偿原则适用于全部生活消费和农业生产资料消费。 (二)《食品安全法》突破了《消法》双倍赔偿的界限,对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更具惩罚性,加大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与《消法》加倍赔偿原则的相同点是都以商品本身价款为基数进行惩罚性赔偿。即两法规定的“退一赔十”、“退一赔一”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的十倍以及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其惩罚性赔偿金不包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赔偿额,消费者由此引起损失另外要求赔偿。赔偿额仅为食品价款10倍。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消费者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消费者要求“一赔十”的只能是食品;二是“一赔十”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三是“一赔十”惩罚性赔偿金不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 ??? (四)《食品安全法》与《消法》加倍损害赔偿实施的条件不同。今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法》规定只有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才能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才可以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向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时有共同要件和不同要求。 ??? (一)共同要件。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共同条件。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要准确理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整合关于食品的强制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能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因此,我们处理的依据应当是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二)不同要求。一是向食品生产者索赔时不必考虑其主观心理状态,只要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适用十倍赔偿原则。食品生产者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第二种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第三种是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第一种食品生产者可能不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对此,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索赔。第二种、第三种实际上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并兼食品生产(制作加工)的销售者。所以只要消费者购买了食品生产者或兼食品制作加工的销售者的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提出十倍赔偿的,销售者就应该赔偿。 ??? 二是向单一食品销售者的索赔时必须准确界定销售者的主观心理状态。食品经营者只有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作出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实践中,销售者一般千方百计以“不知道”为由免去自己赔偿的责任,所以实践中经营者“实际知道”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无可争议,关键在于把握经营者“应当知道”的内容。笔者认为食品经营者以下表现形式是涉嫌“明知”的行为: ??? (1)销售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虫咬鼠啃、霉变腐烂的食品、胀听罐头、瓶中可视杂质的饮品、销售无保质期、生产日期的食品,病死及未经检疫的猪肉,销售非B字瓶啤酒等食品等。如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非B字瓶生产啤酒,销售者销售非B字瓶啤酒可认定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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