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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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

试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 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瑕疵出资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主题词] 瑕疵出资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揭开公司面纱 第三人侵害债权   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对价,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但是在现实中,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却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亦不绝于耳。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第28条、第31条、第36条、第92条、第94条、第200条和第201条等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原则,但因规定尚嫌简略且缺乏可操作性,实际处理难度较大。尤其是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并未涉及,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股东瑕疵出资,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说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存在缺陷的行为。根据股东违反义务性质不同,可将瑕疵出资行为分为两类:违反积极义务即作为义务的是虚假出资;违反消极义务即不作为义务的称为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出资不适当,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如公司法第200条所指的情形。虚假出资在实践中表现为多种形态:   1.以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还是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来区别,可分为未实际出资和未适当出资。前者的具体表现有:以无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等。后者的表现有:以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迟延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用以出资的实物或权利存在瑕疵,如以设定的抵押物出资,以无法实现的债权出资等。   2.以虚假出资股东虚假出资的主观心理态度来区别,可分为不愿出资与不能出资。所谓不愿出资是指虚假出资是股东积极追求的结果,该行为出自股东的自身意愿。现实中,虚假出资绝大部分表现为这种情况。而不能出资是指虚假出资并不是股东积极追求的结果,而是由于客观上、法律上等股东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如用以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遭遇灭失;出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非故意的以禁止流通物出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突然泄密;用以出资的商标权在出资前被撤销等。   3.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客体(即出资形式)来区别,可分为货币出资不实与实物出资不实。   4.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时间来区别,可分为公司成立前的虚假出资和公司成立后的虚假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6条、第84条确立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这使得股东出资义务可分为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义务与成立后的出资义务;另外以不动产等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的情况均需在公司成立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公司成立后股东不予办理变更,则构成公司成立后的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如公司法第201条所指之情形。公司法明确规定禁止抽逃出资,因此,抽逃出资构成对股东消极(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其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形式为[1]:   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民事责任的性质。   股东出资是公司独立财产的构成和公司独立人格形成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股东必须全面、诚信履行其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不仅对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严重影响了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瑕疵出资股东在对其它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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