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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修九”涉贪法条的调整.doc
关注“刑修九”涉贪法条的调整
主持人:先请张绍谦教授谈谈此次修正案中与贪污受贿罪相关的情节加数额话题。
张绍谦:这次就贪污受贿罪的修改,就报道来看,不少认为是强化了对贪污受贿罪的惩罚力度,是为了社会的反贪需要。但就我个人对它的评价而言,应该来说这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是对行贿罪方面的修改加重了惩罚力度――一个是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且增加了单位犯罪;另一个是对行贿罪被追诉前如果能够交代事实的,把一些可以减轻或免除的处罚,现在改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只有起到重大关联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免除处罚。
从这几个角度而言,应该说对行贿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既是一个立法导向也是一个信号,司法机关今后在惩罚贿赂犯罪时,不光是仅仅关注受贿者,也要关注行贿者。前几年因为社会上对只打击受贿者,不打击行贿者这种情况反映非常强烈,我们看到很多案件,有一些受贿者被判了很重的刑,行贿者实际上起了很重要的犯罪引导作用,而且行贿数额非常大,但是这种只作为证人出庭,而没有作为犯罪人,从这个角度而言行贿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行贿行为,最后得益却不受到处罚是不公正的。从预防犯罪来讲,如果不打击行贿者,只打击受贿者,也不利于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这点我认为非常好。
第二个方面,关于贪污受贿罪修改,我认为明严实宽,看上去增加了一个终身监禁,非常严厉,事实上整个立法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处罚更理性了。为什么呢?一个是把原来的定罪量刑的标准,由具体的数额改为抽象数额加情节,似乎看上去让法官掌握了更大的裁决权。但是我们知道,这个立法的前提是以前把这个标准定得太死的话,这个标准不利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数额,所以说十几年前的5000元和现在的5000元不能比,因此意图是要提高这个数额,所以把提高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交给司法,我们可以预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定的标准明显高于现在的标准。
此外,在贪污受贿罪增加了一项,如果能在提起公诉以前,主动交代罪行,真诚悔罪,减少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规定也是有利于贪污受贿分子的。
至于终身监禁问题,给人感觉确实太重了,把一个人关在监狱里面,一辈子没有出狱机会。为什么这么规定,就是要减少死刑的数量。第一次减13个,这次减了9个,接下来这个减往哪儿减?现在46个里面主要放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其他有可能导致人死亡的案件,其他的案件就剩下贪污受贿罪了。如果贪污受贿减了,很多判了死缓,很快出狱了,老百姓不满意。为了减轻压力,增加了这样一个终身监禁,事实上法官敢判吗?个人认为,等死刑废除了,过几年终身监禁也会废除。
主持人:作为一个检察官,张士彬检察官是如何理解此次相关贪污受贿罪的量刑修改的?
张士彬:关于这次贪污受贿罪量刑的修改,根据我的理解,就是立法归立法,司法归司法。1997年的刑法也是数额加情节的,大家看38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判死刑。第四项规定个人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有较重情节的,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去也是数额加情节。现在由绝对确定的数额改为相对确定的数额加情节,这个修改我个人感觉我是认可的。对于贪污受贿的数额也是这样的说法,因为刑法里面绝对确定的数额是很少的,这个在立法过程中也是一个匹配性。
主持人:按照你的观点,《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贿赂的数额加情节好像没有什么变化。但是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一份关于具体数额的规定,以后判10年以上的,可能涉案数额在200万以上,这就是一个具体的数额,你怎么理解的?
张士彬:贪污受贿是职务犯罪,跟普通的盗窃抢劫是不一样的。如果普通盗窃抢劫,盗窃200万显而易见从难度上、从实施的角度上也是不行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主持人:那么,就这个话题刑辩律师的心声是什么?
傅建平:我想谈的包括“理解”、“适用”,还有“提升”。对于这个《刑法修正案(九)》 ,就贪污受贿而言很多专家分别从新旧、左右还有上下等等各个方面诠释了对贪污受贿修改的问题。作为我来讲,我更多关注的是适用的问题。适用在理解的基础上,所以关注合理不合理的时候,我是在认真地看这个条文,也仔细比较了一下,修改前后的条文的变化,看下来我总体的观点是非常契合张绍谦老师的观点的。贪污受贿罪明严实款,法网可能更严密了,包括这次规定的终身监禁问题,从条文含义讲,不大可能执行,或者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矛盾。
第二个从规定的死刑条件看,将来的贪污犯罪我觉得判死刑的贪污犯会很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才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官根据贪污的情况,根据情节,如果说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的话,可以确定,条文是同时决定终身监禁,这意味着法官在写判决书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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