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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因果关系 班级:09法学2班 姓名:朱文骏 学号:090102094 完成时间:2011年9月19日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摘要:当然我们研究因果关系,必须建立因与果之间的联系,这是最重要的。当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产生一定的结果的时候,能否将该结果归咎于行为人,主要取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因果关系。为此,我们首先应界定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即原因的范围和结果的范围。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 原因的范围 结果的范围 学说 实践操作 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说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理论界一个难题,但是因果关系并不是刑法学上所独有的,追根溯源到了哲学中的因果关系。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 世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一个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都存在者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任何一个事物,总是由别的事物所引起的,而这个事物,又总会引起其他事物来。事物问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称之为事物的因果关系。 哲学作为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指导着所有学科的理论研究。但这种指导只能足基本原理的指导,而不能越俎代疱。刑法因果关系和哲学因果关系在研究目的上的不同决定着它们在研究方法和所关注的对象的区别。哲学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注重的是理性思辩,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赖于社会经验法则。 但在诉讼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对多种学说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在分析一个具体案件时把精力用丁区分原因或条件、必然因果关系或偶然因果关系。这不仅增加工作负担,更能酿成错案。 我们通过对哲学理论基础的探讨,可以得出刑法因果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链条”。在某一现象中作为原因,其本身又是另一现象的结果。其中作为结果的,其本身也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即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在先,两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但在刑法因果关系中,主要是一因多果及多因一果地情况。 当然我们研究因果关系,必须建立因与果之间的联系,这是最重要的。当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产生一定的结果的时候,能否将该结果归咎于行为人,主要取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因果关系。为此,我们首先应界定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即原因的范围和结果的范围。 (一)、原因范围的界定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的范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刑法中的原因是指人的行为;有的认为,刑法上的原因是指一定人得行为;有的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违法行为;有的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限于构成要件行为。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观点。 笔者认为,正确认定原因,必须从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出发。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对行为人定罪量刑问题。与定罪量刑无关的行为,不能成为原因。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定罪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定罪因果关系也称为犯罪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主要研究对象。 行为成立犯罪,必须符合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要件行为显然属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构成要件既包括基本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修正的构成要件,不但实行行为属于原因,在理论上说,预备行为也可以属于原因。不过,在实践中,对预备犯往往是根据预备行为定罪。 此外,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还为了解决量刑。某些行为虽然不属于构成要件行为,但是可能导致影响量刑的结果。 所以,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既包括构成要件行为,也包括导致影响量刑结果的非构成要件行为。在定罪的因果关系中,构成要件行为是原因。在量刑的因果关系中,导致影响量刑结果的危害行为也属于原因。 (二)、结果的范围 刑法中的结果,包括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是成立犯罪所必须的结果,属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如果影响量刑,也属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由于结果是犯罪行为发生后造成的,在此不再赘述。 二学术界关于因果关系的几种学说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从哲学中繁衍过来,经过学者相当长的时间的争辩,可谓是百家争鸣。但是可以从其中比较典型的学说中一探究竟。 一、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国家首先依据自己保护利益的需要,制定出成文的法律,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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