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专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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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专用课件

第(三)项 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行为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受理、审查、审批、同意以及接受纳税担保等行为;纳税人及第三人违反规定申请、同意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等行为。具体行为表现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时的行为表现。例如,违反规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不依法审核担保财产价值;不按规定签订纳税担保书等行为。 (2)纳税人、担保人违反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时的行为表现。例如,不具备法定的担保资格而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以无权处置的财物为担保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行为的主体包括依法具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权决定或者影响税款征收管理机关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例如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只要行为人违法实施行为或作出了摊派税款的决定,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 如果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摊派税款,并有徇私舞弊情节,且导致纳税人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就同时构成了本《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只要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例如,向雇员发放工资、薪金,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扣缴;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代收代缴税款而不代收代缴;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以及挪用、侵占、贪污已代扣或者代收的款项而不作为税款依法缴纳入库等行为。 本行为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并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损害后果是构成本行为的必要条件。 “税款损失”以税务机关或者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发现时的实际未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确定,发现后主动补缴或者追回依法应当代扣而未代扣、应当代收而未代收的税款的,不影响本行为构成的认定,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税务机关违法委托,行为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分。对税务机关违法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凡与税务机关违法委托的行为有共同的主观故意的,应一并予以处分;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或者被迫接受委托的,不按本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行为人实施了“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实施有关行为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有关行为,就构成本行为;因过失而产生或者出现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只有产生了损害后果,才构成本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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