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自主创新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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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自主创新政策讲解

企业所得税 自主创新政策讲解 讲课人:丛洁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历年相关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二、基本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 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三、变化要点 1、扩展了研发活动的范围。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①取消了两个领域的限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②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2、明确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事项和行业范围。 ①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97号公告: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3、充实、细化了研发费用具体内容。 将研发费用项目重新整合,划分为七类: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①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97号公告: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②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③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97号公告: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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