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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新竹县新星国小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3 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其中所稱之「半日」,自應以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4小時」為計算之單位為宜。 休假年資係計算至上年底為止,故離職月份雖有先後,應休假之日數,並無多寡之分。……公務人員在年中有辭職、留職停薪或退休等情事,在預算經費不足的情形下,仍不得按當年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當年之休假日數。(銓敘部92.03.19部法二字第0922230140號書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4 年資銜接: 離職證明書之職離生效日與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確為同一日時,即應視為年資銜接。 報到日係星期例假日確屬非個人因素致無法報到或扣除必要之在途期間,其年資應視為未中斷,得准予併計休假,其報到日是否屬「非個人因素致無法報到」或「必要之在途期間」,應由新職機關根據事實認定, 且追溯到職生效日與離職生效日相同時, 始得視為年資銜接。(參考銓敘部95.9.11部銓一字第0952696597號書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5 公務人員休假核給年資併計: 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試及各類特種考試筆試錄取,分回原機關或分配至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或學(實)習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均同意繼續併計年資給予休假。(現職公務人員經考試及格分發轉任…,且其年資未曾中斷者,准予視同調任,併計休假。) 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依各時期發布之『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標準折算役期,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如何折算,應循軍職年資查證方式函請國防部等權責單位辦理。 在各該機關(構)、學校經費項下,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按日、按件計酬之臨時雇員(單工)之服務年資,仍不宜併計休假。(註:臨時單工於同一機關補實為工友,且年資銜接者得併計休假年資為例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6 公務人員休假核給年資併計: 83.02.07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之公立學校實習教師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同意併計為休假年資。 民選公職人員(縣市長、鄉鎮長)、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出任公務人員時……准予併資休假。擔任村、里、鄰長職務年資非上開函釋之適用範圍,故不宜併計休假年資。 軍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銜接者,轉任當年核給之休假日數,其中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強制)實施之休假日數(14日),均扣除前已實施之慰勞日數。(銓敘部95.02.07部法二字第0952596368號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7 新竹縣強制休假補助費請款時機: 縣府所屬機關學校固定於每年四月、九月、十一月底前向縣府財政局辦理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請款付款作業,惟離職及退休人員可個別辦理請款手續。(新竹縣政府93年5月10日府人二字第0930052943號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程序 請假手續: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機關首長:請假、公假或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職務代理: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實務訓練期間: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補休 補休:加班補休、夜間或例假日公差補休、公職人員選務工作補休。 加班加滿1小時方支領1小時(擇一)請領加班費或補休;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 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行政院95.12.05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 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曠職 曠職: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公務人員遲到、早退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公務人員俸給法22) 曠職繼續達4日,或一年累積達10日者,應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公務人員考績法12) 曠職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註教示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奉派vs奉准 「奉派」「奉准」: 奉派:係指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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