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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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出租人) 乙方: (业主) 就乙方需租赁____停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停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_______ _ 停车场,停车位号码:_______ ,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 用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须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个月的车位租金。 三、 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 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租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 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XXX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六、 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凡进出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并凭业主证、住户证刷卡出入,否则保安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若乙方业主证、住户证遗失请及时到住户服务中心报失,在乙方报失前发生车辆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异议。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京政管字[2001]258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国土房管局、地税局、物价局、交通支(大)队: 为加强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决定对全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国土房管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有关工作。 二、各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办理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具备如下的经营条件:1、有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停车场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和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2、有明码标价和计时设施;3、有相应的停车服务人员和设施维护人员;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持有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提交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三、对各类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路外公共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 1、由区、县市政管委(建委)受理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申请,发放《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并负责审核停车场经营企业呈报的有关材料,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2、由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对停车场标志、标线、出入口设置及交通组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 3、由各区、县物价局按市物价局统一要求核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4、由各区、县地税局办理发票; 5、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核发《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利用公共场地开设的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 1、临时占用市管道路的停车场 (1)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占道停车位的设置进行审定,并将意见定期通报给市市政管委核准; (2)由市市政管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并负责审核停车场经营企业呈报的有关材料,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3)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停车秩序维护措施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由市物价局核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5)由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 (6)由市市政管委核发《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2、临时占用城近郊区区管道路的停车场 (1)由城近郊区交通支队对占道停车位的设置进行审定,并将意见定期通报给区市政管委(建委)核准; (2)由区市政管委(建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并负责审核停车场经营企业呈报的有关材料,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3)由区交通支队对停车秩序维护措施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由区物价局按照市物价局统一要求核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5)由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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