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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包括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实行年检、注册制度。
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八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关(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定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价格鉴定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九条 委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委托书应包括: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来源(产权状况)以及购置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状况等;
(三)价格鉴定目的;(四)价格鉴定基准日;(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灭失物品除填写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认定结论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价格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除复核裁定或联合办案外,同一案件涉及同一标的的价格鉴定只能由一个鉴定机构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受理:
(一)未设立价格鉴定机构的;
(二)价格认证机构未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
(三)价格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价格认证机构被吊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中涉及下列财产不需要价格鉴定:
(一)珍贵文物;
(二)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
(四)其他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价格鉴定人员承办。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标的的鉴定业务可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定。
第十四条 拟定价格鉴定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
(一)拟采用的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和价格鉴定方法;
(二)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三)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四)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一般应由两名价格鉴定人员参加,要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质量鉴定。
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机构)联系确认,必要时要变更委托。
因价格鉴定需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应妥善保管,鉴定结束后,及时返还。
第十六条 市场调查及资料搜集。应根据价格鉴定方案进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采价点一般不少于两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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