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中律师的责任与局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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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律师的责任与局限.doc

转型社会中律师的责任与局限   1990年代“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入宪后,中国的社会治理形成了独特的“人治-法治”的双轨制。法治化目标决定了中国律师的责任和使命,尚未改变的社会结构则明确塑造了律师的种种局限和悖论。全社会既要尊重律师在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角色,又要认识到律师作为弱势群体的无奈状态,从而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和律师作为自然人的权利。   处于“双轨制”状态的中国法治   双轨制是一个来自经济学的概念。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大量的商品由政府定价。1990年代末开始推行市场化改革,市场经济的结构至今还未完善,中国并没有终结计划经济。例如今天,物流市场已市场化了,汽油价格却仍然由政府的行政指令决定。如果油价过高,基于成本考虑,当油价节节上升时,物流企业就可能面临困境。价格双轨制是一个不平等竞争和垄断,且政府权力过大的价格形成机制,效率往往不高,却容易被既得利益者所珍爱,损害了相当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基于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理念,良好的市场经济必须努力实行价格的“单轨制”,也就是某种形式的市场经济的正义一元论。   显然,市场经济并不必然等于司法正义。这是公平正义原则在经济运行过程和利益纠纷决断两个不同领域的不同表现。中国“市场一计划双轨制”的这种经济制度结构,也体现在了中国的法律政治生活里。最近几年,中国开始重视交通安全,一种非常严厉的醉驾惩罚观开始形成,主张醉驾者应该根据刑法处以刑罚。作为一个纠正措施,最高法院通知称,醉驾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这话从原则上讲并没有错。但是,如果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这个通知就等于宣布针对醉驾,中国司法机关有了多样性标准,就可以选择性执法,最终可能败坏法治的正义性。   中国的进步之处也可圈可点,比如市场经济在1992年被“合法化”,意味着政府正式承认应该有明确的产权。产权是一个经济法学概念。五年之后,中共十五大宣布中国应该建立法治国家。从革命和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到“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宪法,作为宪法性文件的《立法法》的颁布,直到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一系列行政法的颁布,可以说是这个国家一个跨时代的进步。   然而,从立法到司法到行政,中国基本的结构没有改变。司法机关的地位在广义政府中的序列仍然远远低于行政机关,更遑论执政党党务系统。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以及与之相关的程序正义并没有成为共识,更没有真正落实在司法生活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依法治国事业任重道远。中国法制也处于这样一个“人治-法治”的双轨制中。   由此,在新世纪,法律的声音响起来,以律师为主的法律人逐步走入中国政治舞台,新的维权和维权运动开始深刻地塑造了中国人的依法治国思维。当然,同样符合逻辑的是,这个价值观的宣告并不足以塑造出一种真正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政治社会结构出来。   律师职业面临的正义悖论   改革初期的1980年代,对律师这一职业,并没有太多重视。当时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关注,主要还不是法治意义上的。当时的知识分子,对中国转型命题的关注,主要在民主、自由这样一些问题上。律师特别被人提起,始于新世纪。在此之后,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维权运动”的法治化进程。在各种维权活动中,有一个新的名词,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和海内外媒体中,那就是“维权律师”。   作为一个概念,很容易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何为维权律师?这个世界上有不维权的律师吗?我们不是常常说律师的使命就是为当事人辩护从而维权吗?这样的追问,颇有成熟的法治思维的体现,而对中国人来说,则体现了一种理想主义情结。“维权律师”这个词语意味着,在这个国家有一些律师并不维权,而是为虎作伥。这个概念还意味着,在这个国家,这群叫做“维权律师”的人,被寄予了高度的期待,折射了转型时代的法治不彰。“维权律师”这个概念还意味着,相比几千年来的人治,有一种法治的政治文化正被翘首以待。   在中国的传统中,律师被称为“讼棍”。为穷人说话,在某些价值观那里,道德就显得比较高尚。那么,为富人说话呢?为官员说话呢?为强奸犯说话呢?为汉奸说话呢?为十恶不赦的歹徒说话呢?类似“打倒黑心律师”这样的观点,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一个公民之所以必须有被辩护权,在于公民未必有能力自我辩护。被辩护权这样一种不可剥夺的基于程序正义原则的权利,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息息相关。为什么必须“无罪推定”?在于人的权利在世俗社会中至高无上。对此,与中国强调“性善论”完全相异的西方文明强调说,人都是有罪的,且具有神圣的形象,没有一个人有权凌驾于他人之上。   在基于人权的普世价值和程序正义体系看来,律师在司法过程中,必然成为关键一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律师的任何言行都是正义的,更不意味着律师本身就是正义的标准,自然也不意味着律师所参与的过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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