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dfs-service-新版食品安全法解读二(食品生产监管科)讲义
10、强化执法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确保制度贯彻落实 加强“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力和拘束力 执法检查与考核机制:市局相关处室、直属执法单位和区(县)分局对实施本办法的相关情况,将纳入市局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应当纳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而不提出或故意隐瞒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责任追究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黑名单制度 (二)主要内容 * 敬 请 批 评 指 正! * (二十四) 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旧法第96条: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新法第148条: 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事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主要针对职业打假人,无额外的赔偿金) 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 (二十四) 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注意要点:一是增加了首负责任制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设置最低赔偿金额;三是对赔偿金的申请作了但书规定,即标签、说明书的瑕疵问题,不能申请赔偿金 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 (二十五)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综合性规定 立法背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统一在这一条规定,而且不涉及具体的罪名,主要考虑到与刑法的衔接。一是条文比较简洁,二是内容完整,避免因为专门规定几类犯罪而漏掉其他犯罪行为 旧法:第98条 新法:第149条(与旧法内容完全一致)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2013年2月25日,本市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明确要求本市建立和完善食品“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意见细化规定了列入食品“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种类与情形、管理程序,以及对其实施严格准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和曝光惩戒等措施,落实 “五个最严”的要求。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2009年制定,2013年修订。 三、黑名单制度 1、细化适用范围与管辖分工 市局负责本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本市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局直属执法单位和区(县)分局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拟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以及拟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 三、黑名单制度 亮点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执法理念的变化) (二)主要内容 1、细化适用范围与管辖分工 办法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了用语定义: 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责任人员是指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受委托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责任人、伪造相关材料或代表企业对伪造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经办人、有证据证明应对该行为负责的其他人员。 三、黑名单制度 (二)主要内容 2、细化和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16种) 1. 在申请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 采取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等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3. 在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的; 三、黑名单制度 (二)主要内容 2、细化和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4.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 5.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6.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黑名单制度 (二)主要内容 2、细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