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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法律援助程序细则
附1: 绵阳市法律援助程序细则 (试行) (2008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受援人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援助办案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到办结、归档的全部环节,包括申请、审查、立案、编号、指派、办理、结案、监督、归档和补贴发放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援助实行“六统一”制度,即统一审查、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统一案件补贴。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诉求; (四)诉求具有合法性; (五)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和受案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 (七)在办理已受理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 (八)残疾人、未成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 (九)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十)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十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十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辩护人的; (十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市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经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第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上级交办的重大维稳案件、突发群体性事件、重大涉访案件,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委托法律帮助人或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审查,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查,但对于应当由本机构指派的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直接审查。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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