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条例适用范围-OoCities.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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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下的「合約」 資料整理:社區發展支援站 黃強生(7月-2002)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福界員工權益支援計劃」編印 「僱傭條例」適用範圍: 所有符合「連續性契約」的工人 問題 解釋 「連續性契約」 的工人 符合『4.18』的工人 (曾經有連續四星期內,每星期都受僱不少於18小時) 何謂「合約」? 所有工人皆與僱主皆訂有「僱傭合約」(訂明工作條件及福利內容) 何謂「合約工」? 在「法例」上,所有符合『4.18』的工人,皆受同樣保障。 (不論被稱為:長工、散工、臨時工、合約工、兼職、月薪、日薪、件工....) 所謂「合約工」,祗可算為雙方同意於一個「期」滿時,須再訂:是否「續約」?及續約後的工作條件及福利內容 合約「期」長短 合約「期」可自由訂定,長短不一 (如:一年、兩年、多年......) 若沒有訂明 「合約」期 該合約「期」則視為「一個月」,而且每月自動「續約」 (若工作年資為十年,即已自動【續】了120個【約】) 「續約」與「年資」 的關係 「約」滿而「續約」,若受僱並無「中斷」,受僱「年資」便算延續,並不可計算為「中斷」或曾經「終斷」 如合約「期」訂為「兩年」(例子:本港外籍傭工),若已續訂了第5個【約】,她的受僱「年資」便已超過8年 (完成第5個【約】便是十年) 「合約」期滿, 「不」續約 僱主決定「不」續約(包括【不】能提供【原】合約條件以讓工人續約),算是「解僱」工人 工人決定「不」續約(若僱主【可】提供【原】合約條件以讓工人續約),算是「自動辭職」 (僱主提出削減條件而續約,工人拒絕,不算是【辭職】) (僱傭條例31D條1段b) 「合約」期滿, 僱主決定 「不續約」 (【解僱】工人) 有兩個可能: 1 如果你的職位被「取消」(不再僱人任此職位) 你便算是因「裁員」而遭解僱; (僱傭條例31-B條2段b) 僱員工作滿24個月,如因「裁員」而遭解僱,可按追討遣散費 (僱傭條例31-B條1段a) 2 如果你的職位被「換人」(另再僱人任此職位) 你便屬於被「不合理解僱」,因為:你遭解僱的情況不屬於【合理解僱】的範圍(註) (僱傭條例32-K條a ~ e) 僱員工作滿24個月遭解僱,如屬於被「不合理解僱」,便享有「僱傭保障」權利,可追索下列「僱傭保障」: (僱傭條例32-A條1段a;及僱傭條例32-A條2段) 2a 復職(如僱主及僱員同意的話), (僱傭條例32-N條3段) 而該職位(及僱員報酬)不可作中斷計算;或 (僱傭條例32-N條4段b) 2b 補償該僱員「終止僱傭金」(包括:解僱通知、長期服務金...) (僱傭條例32-O條3段a ~ i) 「合約」如何訂立 用「書面」寫明 以「口頭」說明(例如說:每天$200,明天開工啦...) 透過「慣例」訂明(例如:公司內慣例、同一職位慣例...) 「僱傭條例」保障甚麼 保障工人必可享有在「僱傭合約」內條文所訂明的權益 訂立一個「最低標準」,保障工人必可享有不低「最低標準」的權益 「最低標準」的權益 「僱傭合約」所訂立的所有「條文」,皆: 可高於該「最低標準」(【僱傭條例】則保障工人必可享有) 可相同該「最低標準」 但不可低於該「最低標準」(若某條文低於標準,該【條文】自動失效) 「合約」沒提及的權益 凡【僱傭合約】條文內沒提及的權益(若某【條文】失效,便算沒訂立該條文),工人皆可享有按「僱傭條例」所訂「最低標準」的權益 可否「解約」? 主動提出「解約」一方,須給予對方「解約通知」,此外: 工人若被「合理解僱」(註)(而工人並無過失),年資五年,可享「長服金」 工人若被「不合理解僱」(僱主換工人),年資兩年,可享「長服金」 工人若被「不合理更改合約」(變相解僱),符合『4.18』便可享「長服金」 工人若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不論年資多少,均可享「長服金」 若「解約」屬「裁員」性質,年資兩年,可享「遣散費」 「合約」條文 可更改嗎? 若雙方同意,【合約】各條文可以更改,但不可以由單方面決定更改 若僱主執行「不合理更改合約」(工人不同意更改,但僱主單方面執行更改),工人算被「變相解僱」,已「符合4.18」便可享「長服金」 註: 「合理解僱」的範圍? 因工人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或無工作所需的資格而遭解僱 (僱主事前給予僱員足夠的培訓及督導) 若繼續聘用便會觸犯法例 (例:解僱一位申請不到牌照的大廈管理員) 因結束業務或裁員而遭解僱 (僱員工作滿24個月,如工作的職位被「取消」,可另按「遣散費」條例追討遣散費) 僱主能提出實質理由解僱工人(例:解僱已事先說明屬「臨時聘請」的工人) 注意:即使僱主稱你為「臨時工人」,工作滿24個月: 如工作的職位被「取消」,仍可追討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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