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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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 (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二类注册申报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报本目录范围内产品注册时,可以书面申请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但应同时提交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至少应当包括工作原理、产品材质、结构组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主要制造工艺(必要时)、消毒/灭菌方法(如有)、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应症、适用场所、是否家庭使用等)、预期用途等内容。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的规定,虽未列入本目录,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诊断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申报产品注册时,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符合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产品,企业仍需进行必要的临床评价,以保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见附件1 《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 (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背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局起草的《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已于2011年11月24日发布实施。《目录》的实施对保护人体受试者的权益、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8月以食药监办械函[2012]354号委托江苏局研究起草《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以下简称《目录(第二批)》)。 二、主要编制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三、编写过程 江苏局接国家局委托函后,指定起草负责人,制定起草工作计划, 收集相关素材,组织专题调研,在充分借鉴《目录》起草经验,收集《目录》实施以来意见/建议基础上,于2012年10月底确定了《目录(第二批)》的筛选原则,并根据已确定的筛选原则和筛选范围,拟定了《目录(第二批)》(草稿)。12月下旬,江苏局在省内面向医疗器械行政管理人员、技术审评人员等,就《目录》(草稿)进行了第一轮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2013年1月至2月,江苏局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就《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二轮征求意见。计划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目录》(上报稿)。目前《目录(第二批)》(草稿)共初步确认了23类192个品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目录(第二批)》品种的筛选原则 医疗器械品种繁多,在充分研究部分省(市、区)局相关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必威体育精装版法规相关原则的基础上,《目录》确认的品种筛选原则是:作用机理和工作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明确且已成为常规用途,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通过非临床性能评价,或通过对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械函[2012]354号明确提出《目录(第二批)》筛选原则为:作用机理和工作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明确;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报告;通过非临床性能评价,或通过对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目录(第二批)》筛选原则与《目录》基本相同。 (二)《目录》品种的筛选范围 本目录具体品种的筛选范围包括:《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版》及2002年后国家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分类子目录、《6830 医用X射线设备》分类子目录、《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分类子目录、《6834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分类子目录;国产医疗器械注册数据库(至2011年)内的二类医疗器械;1989年以后的医疗器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约1400个);符合筛选原则,因各方意见不统一而最终未列入《目录》的部分品种。 鉴于体外诊断试剂有独立的注册管理办法,本目录中品种筛选不涉及体外诊断试剂。 本《目录(第二批)》具体品种筛选主要依据的是筛选原则,而非依据品种是否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于有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品种,通常更加符合筛选原则,因此在筛选具体品种时,已优先考虑了有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品种。本《目录(第二批)》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临床要求的品种。 由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2004年8月9日颁布)附件12《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规定,境内生产的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时,若申报品种是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诊断类医疗器械,则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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