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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劳动法律制度

第15章 劳动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以及劳动者权益的具体法律保护。 【教学重点】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及法律保护。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指劳动力的有偿使用,即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地提供提供他人使用的劳动。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者所在单位;(2)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在实现上又具有隶属性,即一方当事人从属于另一方当事人;(3)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而产生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 (1)劳动力管理关系 (2)劳动保险关系 (3)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关系 (4)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5)劳动监察关系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劳动法》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已经扩大,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二)劳动自由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原则 (三)倾斜保护原则 四、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第二节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一、劳动就业概述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劳动报酬的职业。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2)主观上有就业愿望,是公民出于自愿。 (3)有获得报酬收入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通用就业标准,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具有下列情况的都可以作为就业人员:(1)正在工作中的人;(2)有职业但是临时没有工作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劳动或经营其他手工业、商业等不领取报酬的家庭成员,在规定的时期内,从事其工作的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2. 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 3.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原则。 第三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可见,劳动合同内容可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劳动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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