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再审答辩状
再审答辩状 ? ?? 答辩人:宋雅红 ?? 因与被答辩人杜双华离婚纠纷再审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 答辩人认为,贵院作出的(2010)衡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2001)衡民初字第14号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 第一,原审案件的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 原审法院受理该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多项规定。 ?? 首先,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 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时适用了原告居住地管辖的这一例外规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适用这一例外规则的前提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然而,原审案卷材料中关于管辖权问题只有一份《询问笔录》,似乎表明原审法院受理该案的理由就是男方起诉之时向受诉法院声称女方“下落不明”,但原告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并且原审法院也未依职权调查核实该情况是否属实。 ?? 其次,贵院受理本案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要求。 ?? 本案系解除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但在原审案卷材料中,没有见到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以及作为本案讼争标的的婚姻关系证明,甚至在原告自己的《起诉状》及原审法院的《判决书》中连被告的姓名都写错了。在此情形下,答辩人认为原审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答辩人的婚姻关系,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于这些最基本、最关键的事实都未予审查,即受理该案件并予以审理、作出判决是错误的,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 ?? 第二,原审案件的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一个无效判决。 ?? 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并未首先尝试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而是直接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原审以此方式处理这一程序问题,侵犯了答辩人的诉讼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 本案被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北里东区10号楼5单元1号2号(见证据8),是其有效的通讯地址;被告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感化胡同3号院4号楼1门203号也是可以顺利通知到被告的有效通讯地址(见证据1-7);且被告手机号、工作单位长年没有改变(见证据12、13、14)。原审法院在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且未采用其他任何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在立案后第二日即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 原审案卷中诉讼缴费单据显示,在原告杜双华于2001年2月2日向原审法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后,2001年2月4日,原审法院即出具了公告底稿,决定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并于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但是,原审法院到北京对被告不居住在崇文区东花市小区进行调查的时间是2月5日。也就是说,从卷宗材料看,原审承办法官是先决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然后才制作了所谓宋雅红不在其法定户籍住所――崇文区东花市居住的调查笔录。并且,原审法院对该地址的调查资料仅限于一份《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李利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并未留在案卷中,无法证明承办法官确实前往北京进行过这一调查、取证工作。退一步说,即便原审承办法官确实到过北京,也确实向证人李利民进行过该取证工作,那么按照卷宗中“调查笔录”记载,被调查人李利民仅是东花市北里东区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一个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所出具的证言仅仅是证人证言,从证明效力角度来说也是非常低的。原审法院仅凭这样一份调查笔录,且在没有其他证据对相关事实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就对诉讼过程中事关当事人重大诉讼权益的送达方式做出如此决定,难道不是一种草率处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吗?事实上,经我们走访李利民,李利民称根本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过调查(见证据9、10、11)。如此,该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还希望贵院能够予以查实。 ?? 退一步讲,以本案采取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原审法院出具的公告也是漏洞百出,令诉讼当事人无所适从: ? 1、公告告知对象错误:按照原审公告所示,公告告知的对象为“宋雅宏”,那么,作为本案被告的宋雅红如何出庭参加诉讼? ? 2、公告上告知的开庭日期与实际开庭日期不符: ?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