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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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分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分析 转贴自:《人民检察》2008-22  原作者:谭秋桂 内容提要: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但是,近年来,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否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合理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具体内容、程序构建、制度保障等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重要保障,它不但关系到当事人被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确认的权利能否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能否得以维护。因此,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执行机制,在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近年来,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有关各方争论激烈。有的认为,外部监督是预防腐败的一剂良方,要解决我国目前实践中比较严重的“执行乱”问题,单纯依靠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执行权滥用以及支持法院依法执行方面能够发挥明显作用。因此,应当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并细化相关法律规范。 [1]有的则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可能并没有“加强论”者预期的那样好,甚至可能使民事执行工作更加困难,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查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的方式实现执行监督,因此主张取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2] 笔者认为,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本身是不容置疑的。首先,从理论上说,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因此,只要承认民事执行机关行使的民事执行权是国家公权力,就必须为该种权力的行使设定有效的监督机制。其中,权力监督是民事执行权监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次,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要认为民事执行是一种法律实施行为,就得认可该行为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从目前的理论研究情况来看,尽管人们对于民事执行行为是否为司法行为的问题有所争议,但对于它是法律实施行为应当是没有争议的。因此,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再次,从民事执行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相当突出,民事执行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亦非鲜见,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人们的法治信念。究其原因,“现行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最大的弊端就是权力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执行员权力太大,很多问题的发生都是由此造成的。” [3]对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实施检察监督,对于实现私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法治信念是十分必要的;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原则,并构建具体可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具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质是检察权对民事执行权的控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民事执行权超越应然的作用范围或者违反既定的运行程序。由于民事执行权的作用与运行是通过民事执行机关实施的民事执行行为体现出来的,所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对象应当是民事执行行为。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权由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三种亚权力构成,相应地,民事执行行为可分为执行命令行为、执行裁判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三种基本类型。执行命令权和执行裁判权集中体现了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在性质和功能上与民事审判权完全相同。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对分别体现执行命令权和执行裁判权的执行命令行为和执行裁判行为实行检察监督,应当不会有什么障碍。 执行实施权体现的是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对体现该权运行的执行实施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检察监督以及如何进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可能会有争议。有人可能认为,既然执行实施权是一种行政权,就不应当设计出类似检察权对审判权的检察监督机制,而应当设计出类似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或者通过追究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的方式实现对执行实施行为的监督。但是,笔者认为,首先,执行实施权体现了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并不意味着执行实施权就是行政权,执行实施权的基本属性还是相对独立、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边缘的民事执行权,将执行实施权完全等同于行政权是不妥的。其次,从性质上看,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的不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因此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不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正因为执行实施权的基本属性是民事执行权,所以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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