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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年龄与法律事务分析
浅谈法制教育中未成年人的“年龄”问题 XXXX 摘要:理解与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年龄问题是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在中学法制教育中很多老师和同学对年龄问题难以比较全面正确地把握,因此产生了许多的困惑。本文对常见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年龄规定进行了总结和解释,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制教育的质量。 关键词:年龄 未成年人 一、年龄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例如,李某出生于公历1990年1月1日,那么到2008年1月2日零时才年满18周岁;或者说2008年1月1日24时之前李某是未成年人。现在有些地区的家庭采用中国的传统农历来计算年龄,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有些地区采用虚岁的来计算年龄,这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民商法中的年龄问题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也比较多,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需要首先了解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 未成年人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做出了司法解释,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那“什么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主要看这些民事活动与本人生活相关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是否能理解这一民事活动本身的意义,以及能否预见到这一民事活动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一民事活动给本人带来的义务数额的大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案例一,黄某是一名12周岁的学生,他到超市购买了一支2元钱的铅笔,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他购买了价值400元的文曲星,则该行为只能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也就是所有未成年人都可以订立纯获利的合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第二 未成年人与民事责任 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造成了损失后,父母不需要为自己的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国家对此类民事侵害案件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非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法律也有规定,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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