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大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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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大纲.doc

民法概要大綱 導論 民法到底在規範什麼? 民法在六法全書中的定位 民法是私法的一種 民法是普通法(在此有提到「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 民法是實體法 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編排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 3. 民法的性格 *以人為前提所訂定的法律 *民法是國內法 4. 民法的適用、運用:裁判制度 *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民法總則 1.權利能力之概念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資格或者是能成為私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 1.1.胎兒之權利能力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以出生」 例如繼承(民法第1166條)或遺贈(民法第1200條) 如何認定出生:獨立呼吸說 1.2.死亡宣告制度 制度之目的:某人失蹤,其有關權利義務長期無法勸定時,將不利於社會,例如財產處理及配偶繼承人之不利,均有善後處置之必要 死亡宣告之實質要件:(1)該自然人必須已經失蹤,亦即離開自己的住所,久未歸來,而且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以及(2)失蹤必須達到法定期間,此規定在民法第8條各項 死亡宣告之形式要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民法第8條第1項) 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推定死亡(民法第9條),倘若被宣告人實際尚生存,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依民事訴訟法635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死亡宣告效力上的限制:(1)時的限制,即終結被宣告人在死亡宣告之前所發生的法律關係,(2)地的效力範圍,僅限於結束以失蹤人原離去之住所或居所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2.法人制度之意義 多數人集結在一起經營事業之需要,賦予該事業體權利能力,使其能成為交易主體,此時,有兩個問題要解決:(1)事業體對外締結契約時,由誰來代表該事業體?(2)如何將事業體的財產和各事業體構成員的個人財產加以分離? 為了防止法人制度被濫用,民法第25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2.1.受民法規範之法人 公法人VS私法人(依設立時所依據法令之性質) 社團法人VS財團法人(依設立之基礎為社員或財產,參照民法第45條以下以及第59條以下規定) 營利法人VS公益法人(依設立目的是否具有營利性質,參照民法第45、46條) 2.2.法人之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之始期與終期 權利能力之始期:設立登記(參照民法第30條) 權利能力之終期:解散登記 權利能力之範圍(民法第26條) 3.權利義務之客體:物 * 物之概念:除人的身體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 * 物之種類:動產(民法第66條第1項)與不動產(民法第67條) 不動產與動產區別實益:不動產及動產上存在物權種類及物權得喪變更要件的不同 #補充說明:「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民法第758條),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在移轉該動產所有權時,原則上是以交付方式為之(民法第761條) 物的成分: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參照民法第66條第2項) 主物與從物(民法第68條) 原物與孳息(民法第69條) 4.法律行為制度 私法自治原則 法律行為:實踐私法自治的主要機制 法律行為的意義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核心 主觀要件─法效意思(效果意思) 客觀要件─表示行為 意思表示的方法 明示VS默示 對話(民法第94條)VS非對話(民法第95條) 4.1.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特殊成立要件:例如要式行為或要物行為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標的應適法、可能、確定、意思表示健全 #行為能力: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1項及75、76條)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民法第15條);滿7歲未滿20歲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民法第13條第2項以及77條至85條、第15條之2);滿20歲以上的成年人、已經結婚的未成年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3項) 特別生效要件:例如附條件或附期限 4.2.法律行為的種類 單獨行為及契約行為 單獨行為:例如民法88、92、764、116、1186、60條 契約行為:例如買賣、租賃、所有權讓與合意、抵押權設定 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又稱債權行為 處分行為:依標的物之不同分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5.何謂契約 契約社會 契約之成立 合意─要約與承諾一致 契約成立:原則上有了要約、承諾並且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方式尚有交錯要約與意思實現 5.1.要約 * 要約:以訂立契約為目的之須受領的意思表示,其內容須確定或可得確定,得因相對人的承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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