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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手册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手册 教 务 处 制 2013年12月16日 目 录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1 关于做好2014届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 3 关于改进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6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9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参考程序 15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规范 17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规范样式 25 普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 26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方向审核表 35 级   专业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方向 36 (单位盖章)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汇总表 37 关于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的写作要求 38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的样式 40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及任务书 42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期检查表 44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情况登记表 45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阅表 46 普通本科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评阅表 47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评阅教师评阅表 48 普通本科毕业设计评阅教师评阅表 49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评定表 50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 51 (盖章)学院 届普通本科毕业生论文(设计)统计表 52 江西财经大学20 届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 53 普通本科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申请表 54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评价方案 55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2012年11月13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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