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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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0-12-3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绿化控制   第七章 停车和地下空间开发   第八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章 特定区域   第十章 城市市政工程   第十一章 乡村居民点规划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   附录四 特定区域   附录五 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图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含空港经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五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新街.上蒜)与嵩明县三个乡(滇源.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3表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等的要求。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环滇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国家.市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及山体延绵.植被茂盛.生态状况优良的山林绿化区域范围,为生态敏感区,禁止新的城市建设活动和有城镇功能的用地开发。   不在以上禁止建设区范围内的面湖.面向城区的山体,为生态.景观敏感区,应划定保护绿线。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山体绿线控制范围内禁止新的城市建设活动和有城镇功能的用地开发。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地块是项目开发与规划管理最基本的空间单元,是指不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能连片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尽量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非政策性居住项目建设用地(可包括若干被规划道路等分隔的相毗邻地块)面积在主城二环路内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在主城二环路外不得小于3.33公顷(净用地50亩),若其所包含的地块有属畸零建设用地的,则从下款规定执行。非居住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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