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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选”制度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原创]唐朝“南选”制度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 适之 “南选”是唐朝在江淮以南地区设置的一种特殊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的每个封建王朝,都很注意网罗知识分子。但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差异,历代铨选必然存在着地域的差异,并出现某些带有集团性的现象。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历代铨选办法也不同,如汉代采用察举、辟举制、六朝实施九品中正制,唐以后科举制等等。 而在唐代,出现了在京师以外的定期选人制度。据《新唐书·选举志》载云:“大宗时,以岁旱谷贵,东人选集于洛州,谓之东选。高宗上元二年,以岭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为选补使,谓之南选。其后,江南、淮南、福建大抵因岁水旱,皆遣选补使即选其人,而废置不常,选注又不著,故不复详焉。”王溥编纂《唐会要》时,也已注意到这一点,具列了“东都选”、“南选”专条。清赵翼《陔余丛考》也辟专条谈唐代之东选、南选。但可惜王、赵二人所收集的资料十分有限,更没有指出设置“南选”的原因缘由。本文即拟从其特点及其产生之原因,作一粗浅的分析,更望籍此求教于各位方家。 历代以来,铨选的办法不一,汉魏六朝时期,中央及地方的主要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下级掾属例由各地长官自行选拔。《续汉书·百官志》载云:“公府掾史,皆自辟除。”两晋以来,豪门氏族迅速发展,逐渐控制了乡举里选的大权,以致出现了‘世任州郡’的现象。南北朝后期,氏族地主势力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选拔官吏的办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唐长孺先生曾指出科举制萌芽与南北朝后期。(1)而到了隋朝,变化自然就更明显了。但由汉至隋长达八百余年间的铨选用人办法,有一相同的铨选途径。这种情况一直到唐朝出现“南选”才变化。 唐朝政府之所以设定“南选”据《新唐书》的解释,乃是“官非其才”,但未免失之简约,下面拟就岭南、黔中的社会状况来分析唐代南选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我的粗浅的意见。 一 “南选”之制,始自于高宗之时。唐高宗上元三年(公元676年)八月壬寅,“置南选使,简补广、交、黔等州官吏”。(2)《旧唐书·职官志》云:“其岭南、黔中,三年一置选补使,号为南选。”《新唐书·百官志》载监察御史职掌之一就是“岭南、黔中选补”。可见,唐代南选重点是在黔中、岭南。 《唐会要》卷七五《南选》备列高宗时以至文宗之时南选资料十七条。其中高宗时敕书之: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比来所奏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所。自今已后,宜准旧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以上官充使选补,乃令御史同往祝拟。其有应任五品以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祖知具条景行艺能政术堪称所职之状奏闻。”根据这则敕书,我们可以看到唐代“南选”制度的一些特点。 第一,既是“准旧制”四年一度差使选补那么,始置南选应早于上元时,估计在高祖武德后期或太宗贞观时即已存在南选。 第二,敕称黔中、岭南奏拟土人“简择未精”(《通鉴》卷二○二),而在总章二年(公元669年)记事云:“其黔中、岭南、闽中州县官不由吏部,委都督选择土人补授。”(3)即是说,实施南选之初,是由朝廷授权所在都督直接选补土人,在出现用人不当之后,朝廷才下令于以改进。 第三,南选使由五品以上清正强明高官承担,并派监察御使同往监察,力纠选人不当之弊,说明唐政府对南选用人是谨慎的。 第四,南选用人,如发现有应任五品以上高官的人,由选使和所在都督府向朝廷具报某人品行艺能情况及其所能承担的职务。这一处置符合唐代“五品以上,以名下而听制授”的用人原则。(4) 第五,选补使的派遣年限,《旧唐书·职官志》说是“三年一置选补使”,《唐会要》卷七五、《册府元龟》卷六二九、《通典》卷一五、《通鉴》卷二○二都说是四年一选,似乎表明《旧唐书》的记载有误。可是,《册府元龟》卷六三二和《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所载后唐明宗天成四年(公元929年)十月诏云:“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年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值得注意的是《旧五代史》的这个诏书不是录自《册府元龟》因此,颇难轻易断言三年一置选补使的记载错误。只能说,选补使曾有三年或四年一置的规定。 第六,内地贡举,除特殊情况外,通例是每年进行一次,自十月始选,至季春月铨毕。南选却是三、四年举行一次,反映南方广大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还比较低,因而数年一选。 第七,岭南置选,自唐初以来大都准时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如长庆二年(822),太和三年(829)、太和七年(833)、开成二年年(837)、都下令权停一、二年或三年,这和常贡因故权停一样已成为固定制度。 第八,御使监南选已形成制度,如开元时,柳泽曾监岭南选。(5)元和二年,崔元方监岭南选。贞元二年,韩参监选,揭发选补使“选人留放,注官美恶,违背令文,惟意出入”之罪而配流之。(6)唯一例外的是《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记初即位,曾下令“南选使可以专达,勿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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