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7-06.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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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7-06

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Bonneterie Cevenole S.A.R.L.)。   法定代表人: 比尔·格劳斯(Pierre Gros),该公司董事。   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传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传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传飞。   被告:甘传猛。   被告:徐国良。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内特里公司)因认为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特娇梅蒸公司)、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蒸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豪特公司)、甘传飞、甘传猛、徐国良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博内特里公司诉称:原告是商品分类第25类服装中“梦特娇”、“花图形”以及不同组合的两个“MONTAGUT与花图形”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受让取得的“梅蒸”商标,与原告不同组合的两个“MONTAGUT与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使用范围是同类商品,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甘传飞、甘传猛兄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梦特娇梅蒸公司后,甘传猛立即在上海设立被告上海梅蒸公司。通过授权使用方式,由上海梅蒸公司做梦特娇梅蒸公司“梅蒸”品牌在中国的总代理,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梅蒸”商标,以及“梦特娇·梅蒸”、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等标志使用在同类商品上。上海梅蒸公司不仅自己销售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标志的服装,还授权、委托被告常熟豪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徐国良大量生产、销售侵权服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还抄袭、模仿原告商品的吊牌和包装袋装潢,在店内货架、价格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和服装吊牌、包装袋上使用“梦特娇”标志,悬挂与原告代理商名称相近的中文企业名称。被告实施这些行为,目的是使消费者将他们的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原告,或者将他们误认为原告的代理商。这些行为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犯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甘传飞、甘传猛恶意注册公司,滥用公司人格,操控公司,徐国良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为梦特娇梅蒸公司和上海梅蒸公司生产、提供侵权服装并自行销售,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六被告: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律师费10万元)。各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辩称:本公司依照香港法律设立,企业名称是合法取得。原告认为本公司是恶意注册,理由牵强附会。本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梅蒸”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公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梅蒸”商标授权给被告上海梅蒸公司使用,是正当行使权利。至于被授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一些不慎重行为,与本公司无关,不应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梅蒸公司辩称:“梦特娇·梅蒸”是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梅蒸”商标是梦特娇梅蒸公司授权本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 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是“梅蒸”商标的组成部分。本公司在服装上标识“梦特娇·梅蒸”,是向社会公众告知“梅蒸”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本公司既有权使用“梅蒸”注册商标,当然也有权使用这个注册商标的任何组成部分。在销售过程中,本公司某些售货员可能将授权企业名称的简称写成“梦特娇”,这是不慎重的,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做过处理,本公司也进行了改正。本公司与其他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常熟豪特公司同意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上海梅蒸公司的上述辩解理由。   被告甘传飞、甘传猛、徐国良辩称:我们分别是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由法人作为诉讼主体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因此,不应由我们对法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1.原告博内特里公司于1925年2月 11日在法国登记设立,主要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自1986年6月起,博内特里公司先后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由花瓣、叶和茎组成的“花图形”商标,繁体字“梦特娇”商标,以“花图形”和“MONTAGUT”组合、“花图形”位于“MONTAGUT”中字母“G”之上的“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商标,以“花图形”和“MONTAGUT”组合、用“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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