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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2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6安全疏散 7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消防给水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8采暖通风和排烟 8.1采暖和通风 8.2排烟 9电气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repair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停车场parking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高层汽车库high-rise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andstereoscopic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复式汽车库compoundgarage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敞开式汽车库opengarage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5.3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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