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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资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市房产局制定的《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内容不一致的,在适用中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的规定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 (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 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 本规定适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的建设,是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群众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套型比例。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海南省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选址和规划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规模分为小区和组团,户数在 3000~5000 户,人口在 10000~15000 人的为小区,户数在300~1000户,人口在 1000~3000人的为组团,并按国家居住区设计规范要求配套相应的学校、商业、医疗、垃圾收集点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 不能达到第八条规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实际建设规模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套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学校、商业、医疗、垃圾收集点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的朝向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并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不宜建低层,应以多层(5~6 层)、中高层(7~11层)为主、有条件的可建高层(12~18层)。 第十二条 我省海口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宜以中高层和高层为主,住宅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不超过 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三亚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建设国际性滨海风景旅游城市对城市风景环境的要求,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 2.0以内。其他市、县城镇(含垦区)城区范围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宜以多层和中高层为主,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不超过1.5。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在新区建设的绿地率,高层应不低于40%,中高层及以下不低于35%;旧区改建的绿地率,高层应不低于 35%,中高层及以下不低于30%。 三、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住房户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等要求,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 住房户型平面应在符合功能空间关系紧凑和充分利用的原则前提下。具有良好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满足居住的舒适度和卫生条件。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50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在 60平方米左右,“两限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并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套型建筑面积应包括建筑的公摊面积。多层的公摊面积比应控制在15%以内,中高层及以上的公摊面积比应控制在18%以内。可按参考表1的套型指标设计。 注 1:建筑面积指标中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 注 2:表中居住空间数包含卧室和起居室(厅)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卧室:双人10-14 ㎡,单人6-8㎡ (二)起居室(厅):廉租住房 8-10㎡,经济适用住房12-16㎡ (三)兼起居的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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