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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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浅议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李慧丽 ? 2012-06-06 08:32:25   来源:正义网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简单的侵犯财产类案件,只存在单一的行为,只要依据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判断行为的性质,科以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然而,行为人为了实现犯罪目的,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时,盗窃行为经常伴有欺诈性,因为通过欺诈可以掩盖盗窃行为,使犯罪得以顺利实施。欺诈行为中也经常伴有秘密性,因为不隐蔽,骗局就可能被揭穿,不可能完成犯罪。 对于如何处理这些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互交织的刑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一、 关于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定性的争议   1、择一处断说   该观点认为,在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互交织的刑事案件中,窃取和骗取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单独构成独立的犯罪,且符合牵连犯的相关规定,择一重罪处断。该观点的立论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对于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交织的刑事案件,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多项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但是整体上只实施了一个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其法益侵害是唯一的,只能受到刑法的一次评价。   2、主要方式说   该观点认为,认定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性质主要看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性质是盗取还是骗取。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对行为人完成犯罪起关键作用。如果能够确定哪种行为对于取得财物有关键性的影响,就构成该罪。该观点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用来认定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何为对完成犯罪起关键作用的行为界定较为模糊。所以,单凭主要方式说自己难以支撑起判断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性质的任务。   3、处分行为说   该观点认为,处分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和主要特点,而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犯罪行为中具备处分行为,构成诈骗罪,不存在处分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该观点也存在缺陷。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控制或者占有了财物,之后存在的受害人的处分行为也对犯罪的认定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认定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标准   正如上文所述,对于处理盗窃和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几个观点而言,择一处断说因其立论错误而不可取;主要方式说仅可以对构成犯罪起关键作用的行为起到初步的判断;处分行为说没有考虑行为人的何种行为是取得财物的主要行为。而后两种观点刚好能够相互补充,来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   1、判断获取财物的主要方式是正确定性的关键   在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互交织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在自然意义上至少实施了窃取性质的行为和欺诈性质的行为两个行为。因为只侵害了一个法益,所以这些行为可以被看作同一犯罪目的下的一个整体的危害行为,在刑法上只能用一个罪名来评价。而直接侵犯刑法所保护法益行为(可以称之为主要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其他行为是为主要行为创造条件,以顺利完成犯罪,并不决定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不影响整个危害行为的定性。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刑法之所以对侵犯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是因为这一类罪名以非法的手段改变了财产原有的占有支配关系,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刑法通过处罚对财物的不法侵害,以达到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目的。因此,侵害财产罪的实质就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而将特定财物在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财产罪一般来说是结果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因此,在具体的侵犯财产犯罪过程中,某一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最起码要符合这一标准:行为实施以前,财产在受害人的支配管理之下;行为实施成功后,这种财产支配关系被破坏,行为人遭受了现实的财产损失。通过这种判断,在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互交织的刑事案件中,就会分清主要行为与次要行为,进而根据主要行为的性质去判断整个犯罪行为的性质。   2、处分行为的有无是正确定性的重要补充   在认定了造成受害人财物损失的关键行为的前提下,还要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认定该主要行为的性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产的转移是受骗人自愿处分的结果,这种处分行为有其特殊的涵义。   首先,处分人应当具有处分权限。处分人可以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财产的单纯占有人或者辅助占有人。在三角诈骗中,判断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的权限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认为,当受骗人与财产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有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时,才构成诈骗罪。行为人通过欺骗无处分权限的人获得财物的,是利用了他人无意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其次,处分人应当具备处分能力。一方面,处分人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在诈骗罪中,处分行为是受骗人在认识错误的前提下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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