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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审批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审批 一、业务描述 对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而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以及办理增值税退免税业务。 二、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三、办理流程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退税审批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税务资格认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的书面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印件(一份);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时,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3.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 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6、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说明; 7、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一份)。 (二)增值税退免税审批 1.申请免税企业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即征即退企业需提供《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即征即退企业需提供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的书面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印件(一份);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时,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 4.当期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 5.当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6.当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退税审批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业务受理 业务受理环节受理后,需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二)调查核实 1、调查核实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纳税人经营情况是否属实。根据实地核查情况,确定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则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告知纳税人;初审通过的则将资料传递至区(市)业务审批环节。 (三)业务审批 1.业务审批环节于8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提出终审意见;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通知纳税人办理。 2.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纳税评估 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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