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下)思想品德教案(第三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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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下)思想品德教案(第三课)

第二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3—1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人格权的内涵和特性;引导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不容侵犯,受法律保护;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能力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并提高学生搜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让学生感受生命和健康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意义,体会人格权利在社会交往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尊重生命与健康的权利,增强维护人格权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加强社会责任感。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人格权的涵义及特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设疑讨论法 导入新课: 引言导入,教师讲述引言中的情景,简要回答引言中提出的两个问题。之后,请学生说说自己也有这方面的经历,在这个方面还有哪些疑问。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板书) 1、生命健康权、人格权(板书) 概念: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人格权中处于首要地位。 活动:情景分析 目的:通过对三个情景分析,使学生从感性上认识生命健康权。 要求:看图例案例回答问题: (1)请同学观察三副图:以上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2)补充最近煤矿爆炸新闻(北京讯)就在中国总理温家宝强调煤炭生产安全之际,山西却发生煤矿爆炸事故,吕梁交城县煤矿在3月8下午6点半左右,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至9日下午3时为止,已确认有16人死亡,11人仍然下落不明,伤者6人已送医院抢救。事发当时井下有83人工作,54人成功脱险。中国有三分之一的煤炭产于山西,山西也因矿难频发而出名,官方数字显示,2004年各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75起、死亡497人。 教师小结: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等。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而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权中居于首要地位。 学生看P25“相关链接”的健康和其他利益的比较,体会生命健康权的地位看法。 提问:人格权对我们公民来说有什么的重要意义? 学生可根据教材P24的内容回答。 2、人身自由权(板书) 活动: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景分析 目的:使学生初步了解人身自由权明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要求:(1)学生仔细阅读材料,分析讨论:下列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2)教师依据P26页的内容讲解人身自由的作用、具体内容。 教师小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它权利的基本保障。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二、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板书) 活动:使用童工的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明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实行特殊保护。 要求:(1)阅读P26页案例回答: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 (2)教师可以出示有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具体法律条文,引导学生寻找现实生活中有哪些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共同讨论作为未成年人受害者应如何依法维权。 (3)教师可根据P27 “相关链接”的内容,讲解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以及雇佣童工的危害。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提问: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的吗? 教师归纳: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课堂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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