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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案例分析-省厅驻合江林区国土资源局
监察部曝光国土资源部门失职渎职问题评析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2015年9月14日监察部公开曝光4起失职渎职问题,其中2起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问题一:河北省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某养殖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为履职不到位、查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45亩耕地因建厂房遭到破坏。 问题二: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对群众反映违规建房的举报敷衍推脱,对违建行为放任不管,执法不到位,举报人3年多来辗转多个部门反映,违建房屋仍于2012年建成并一直未能拆除。 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案 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认定,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为履职不到位、查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45亩耕地因建厂房遭到破坏。 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 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没有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致使该项目在查处期间继续施工,造成了较坏影响,构成了不履行职责行为。 国土资源所在收到县法院拒收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违法占地材料退件后,既没有向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领导汇报,也没有主动与县法院相关科室沟通协商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直至2015年3月2日局领导过问,才将申请强制执行材料送至法院,致使案件未能按法律程序及时进行立案,造成了较坏影响,构成不履行职责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履职问题分析 (一)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和书面制止,但制止无效时,未按规定充分采取报告、抄告、通报等措施进行制止。 监察部门认定责任: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违法占地案过程中,没有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致使该项目在查处期间继续施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止措施 1.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3)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报告 《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部门报告制度的主要依据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等文件。 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法及时处置; 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抄告 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中关于共同责任机制的规定。 抄告为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的具体抓手和措施,借助相关部门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强调:“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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