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生产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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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讲义

施工安全生产讲义 主讲:杨国庆 第一讲:宏观政策背景分析 一、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这部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7项法律制度。这部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的管理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安全生产管理也由过去的行政管理正式走向法制管理,同时进一步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作业环境,实现自我约束管理,创造良好安全业绩的责任。因此,过去我们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所经常出现的一些违规违制行为在性质上,由于法律规定已逐步上升演变成为违法行为,应当引起我们各级领导和各类管理人员的高度关注,否则,一旦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就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如何规避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认真研究解决的课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条法律规定引申出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救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规定了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条法律规定引申出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该条法律规定引申出建设部三类关键人员每年度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上岗作业的现象目前在施工作业现场较为普遍)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该条法律规定引申出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建办[2005]89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全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和时间表,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其中规定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以上5类高危行业的企业在条例颁布后一年时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如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发证机关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和注销等处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和注销的,在暂扣和注销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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