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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篇改“国资办”为“国资处”安徽中医学院
安徽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214号)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贯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层层负责、管用结合、优化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凡用学校经费(含科研专项经费、代收代支经费)购置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产业等方面的资产设备,均属学校国有资产。校办产业在经营过程中利用自身积累购置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学校。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和财务处是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代表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全校资产,并监管其他资产,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调剂学校各项资产。其中国资处主管实物形态资产,财务处主管货币形态资产,同时国资处代表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实物资产管理,实行国资处统管、领用单位专管、使用部门(人)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国资处负责全校各类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审核汇总、组织论证、申报、小型招标、验收、编号、登记、建帐、建卡、配置、调剂、出租、出借、转让、处置和清产核资以及定期盘点等工作。每一资产的领用单位都必须确定一名专管领导和一名资产专管员(兼职),负责定期与国资处帐、卡核对,与本单位每一资产使用部门(人)的实物进行核对,保证帐、卡、物相符;每一资产的使用部门(人)承担该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保证其使用、保管的资产帐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转帐支付的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财务处核实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核销,现金支付的由经办人负责偿还。
第十一条 存货是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帐。存货的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冠名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含科研成果)和徽章、案图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十三条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计入学校事业收入,其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无形资产取得和转让发生的收入和费用由财务处、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测算、核定。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依法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各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另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测算,科学论证,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发展趋势、社会效益和社会信用进行科学分析,既要考虑投资收益,又要充分考虑投资风险,避免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第十七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以学校名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个人和校属单位不得借用学校名义对其他单位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全部列作校级财务收入。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设备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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