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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讲解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4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4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购买另一种商品,或者就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以及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有奖销售的种类:附赠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 禁止性规定:巨奖销售和欺骗性销售。“脑白金里有金砖”消费者索金砖. (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偶然性中奖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王老吉有奖销售惹官司 1、概念: 经营者自已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2、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 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后果:商誉受到损害 (十)商业诋毁行为第14条 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产品:“巨人吃饭香” “据说娃哈哈有激素, 造成小孩早熟, 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 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 宣传册 毁誉 (十一)串标行为第15条 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 表现形式: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4条 某建筑公司串标案 某市市政府 某建筑公司 准备兴建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用招标形式 职员 同学关系 项目负责人 张某 李某 四、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机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公平交易局是以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任务的专门机构。 (3)社会监督 (4)人民法院 (二)、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赔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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