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八章专用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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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八章专用课件

(三)监督检查的目的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职权主体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贯彻执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法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查处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我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体系: 行政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的监督 社会监督检查 工会的监督检查 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1、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最为全面和最为有力的监督手段。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3、劳动者的监督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劳动关系的参与者,其对劳动合同的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可以直接反映劳动者的诉求。 4、工会的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5、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节 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 三、监督检查的对象与内容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手段 五、监督检查的程序 六、监督检查的决定 七、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 一、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法条规定,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进行纠举、处罚的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 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2、内容的全面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手段的行政性 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和劳动监察程序的特殊规定。 4、决定的强制性 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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